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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记证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3 17:29:3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登记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获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


2、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你好!适航证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登记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获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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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你好!适航证怎么申请步骤向哪个部门申请?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

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

(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2 进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请

(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

(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2.2 受理

(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

私人如何拿飞机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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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具体规定如下:

(八) 执照,合格证的检验

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均应出示所持证件以供查验.

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 按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合格证

1� 执照:

(1) 私用驾驶员执照:

① 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 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③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④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2) 商用驾驶员执照:

① 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 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③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④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3)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① 飞机驾驶员执照;

② 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2� 合格证:

(1) 飞行学员合格证;

(2) 飞行教员合格证.

(二) 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相应的驾驶员执照上

l� 航空器类别等级:

(1) 飞机;

(2) 旋翼机;

(3) 滑翔机;

(4)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航空器级别等级:

(1) 飞机级别等级:

① 单发陆地;

② 多发陆地;

③ 单发水上;

④ 多发水上.

(2) 旋翼机级别等级:

① 直升机;

② 自转旋翼机.

(3)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级别等级:

① 飞艇;

② 自由气球.

3� 航空器型别等级:

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4� 仪表等级(仅用在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三) 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飞行教员合格证上:

l� 航空器类别等级:

(1) 飞机;

(2) 旋翼机;

(3) 滑翔机.

2� 航空器级别等级:

(1) 飞机级别等级:

① 单发;

② 多发.

(2) 旋翼机级别等级:

① 直升机;

② 自转旋翼机.

3� 航空器型别等级:

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4� 仪表等级.

第六条 〔临时执照〕

(一) 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 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情况失效:

1� 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 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 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七条 〔执照和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 带有期满日期的执照,合格证持有人,在期满之后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的权利.

(二) 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教员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

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仅当其持有现行驾驶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适合于所行使驾驶员权利时,方为有效.

(三) 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驾驶员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

1�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后,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2�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才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四) 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权利

第八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有效期〕

(一) 每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或更新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 申请人在通过实践考试后,可以得到已被授权的任何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但是,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自通过该型航空器实践考试之日起的12个月之内有效.

(三) 无论是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更新,都须被视为所持授权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Ⅱ类授权的更新.然而,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的授权的更新,不延长任何其它型号航空器Ⅱ类授权的期满日期.

(四) 在授权期满之前的那个月通过更新授权的实践考试,则被视为是在授权期满的那个月更新的授权.

第九条 〔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

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按局方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上签注的有效期.

第十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

(一) 必需的型别等级

担任局方通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任何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局方确定的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二) 授权代替型别等级

1�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局方授权可代替本条(一)要求的型别等级,在中国国内操作航空器一次飞行或一组飞行:

(1) 所申请授权的运行是调机,练习或训练,驾驶员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或航空器试验飞行,期限不超过60天.如果申请人证明,在其授权期满之前,还未达到完成该种运行目的,按本条颁发的授权可为同一运行再次颁发授权,以增加60天的期限.

(2) 申请人证明,对于该种运行遵守本条(一)的规定是不实际的;

(3) 局方认为,通过在授权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 对按本款颁发的授权而运行的航空器的限制:

(1) 不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

(2) 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和验证试验的技术人员.

(三) 类别和级别等级

1� 担任载运旅客或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持有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2� 担任除本条(三)1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0别等级.

(2) 局方授权的飞行教员(以下简称飞行教员),对该驾驶员在其单飞航空器类别和级别上,进行了飞行教学,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单飞;

(3) 已在该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单飞,并已有机长时间记录.

(四) 高高度飞机

1� 任何人在使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长,必须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经批准的教员在其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署了意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训练.这些训练包括:

(1) 地面训练:内容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结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能保持清醒的时间;延迟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介绍;以及高空飞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

(2) 飞行训练: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这种训练,必须包括在7600米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以及应急下降程序;

2� 如果该员能提供文件证明,他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款要求的训练:

(1) 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在军用航空器上已完成了机长检查;

(2) 完成了由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或委任飞行检查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按有关运行规定进行的机长熟练检查.

(五) 后三点飞机

担任后三点飞机的机长,必须已接受经批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该教员认为其合格于操作后三点飞机,并在飞行记录本上作了这样的签署记录.教员签署的意见必须证明其在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除非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上均合格.

(六) 本条对于滑翔机不要求级别等级.此外,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1� 飞行学员合格证的持有人;

2� 在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的权利操作航空器时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

3� 在接受局方给予的飞行考试时的申请人;

4� 在操作无机载加热器的热气球时的具有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

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

(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2 进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请

(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

(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2.2 受理

(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 (附录二)和 “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附录三)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2.2.3 适航检查

(1) 适航监察员对申请适航证的航空器的适航检查应在航空器制造、组装或改装现场进行。检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附录四)的内容实施。

(2) 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航空器各种合格性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 文件记录的评审:

ⅰ.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填写准确无误;

ⅱ.确认航空器(含所安装发动机、螺旋桨)已通过型号认可审查,型号审定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型号认可证及其数据单、生产许可证现行有效;

ⅲ.审核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确认航空器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

ⅳ.确认航空器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

Ⅴ.审查制造人按规定对航空器进行试飞的有关报告;

Ⅵ.确认持续适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状态的适航检查;

ⅰ.确认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据型号合格证数据单确认航空器型号和型别的符合性;

ⅲ.确认各系统工作正常并正确标识;

ⅳ.确认航空器的各类应急、救生设备齐全,并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ⅴ.确认各类警告标志及标牌、告示等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3)适航监察员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AAC-199] (附录五)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对所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纠正措施应被适航监察员所接受。

(4)检查结束后,适航监察员应填写《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在申请人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上签署意见,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附录六)。

2.2.4 颁发证件

(1) 所申请的航空器经适航监察员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在现场签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2) 当适航监察员认为有必要对标准适航证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进行限制时,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在标准适航证 “备注”栏内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2.2.5 存档

适航监察员应在适航证签发后30日内,将下述文件(或复印件)报适航审定司存档:

(1)签署适航检查结论后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3)《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5)《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复印件;

(6)《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复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注册/取消注册声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证;

(9)航空器交接文书。

关于《航空器登记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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