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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民用机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01:07:4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新增民用机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临夏飞机场2022年7月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新增民用机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以下简称机场工程)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航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障飞行安全及正常运营的项目及辅助生产和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运转合格,并形成生产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公安、安检、消防、紧急救援设施,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及标准: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包括飞行程序和通信导航台址)、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和有关修改、调整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技术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

(四)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交经批准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合同;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条 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和导航、灯光设备校飞,合格后,向负责初验的单位申请初验;

(二)负责初验的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组织机场试飞,试飞合格后,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交初验和试飞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三)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工程整改情况,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 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小或较简单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一次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下列原则,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一)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原则上由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民航及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二)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原则上由民航和地方有关部门组成。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组织实施。第九条 由国家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D及4D以上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或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

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地方单独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D及4D以上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或由民航总局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由国家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C及4C以下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由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地方单独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C及4C以下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由机场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 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民航总局或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给予工程质量评价,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验收范围;

(二)建设依据;

(三)工程概况;

(四)建设经过;

(五)投资及完成情况;

(六)验收结论和要求;

(七)附件:

1.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2.设计、施工、建设、使用单位代表签字表;

3.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

4.未验收项目一览表;

5.各专业组验收检查意见。

临夏飞机场2022年7月份开工吗

开工。

根据网络山提供的有关信息可以了解到,临夏机场建设进展。今年以来,临夏政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机场初步场址已经确定,有望今年前期工作全部完成。

临夏机场项目是列入《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前期工作新建类46个机场之一,2016年12月16日,临夏机场项目选址报告评审会顺利召开。2019年10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发函同意批复临夏机场的建设文件,将冉坪场址作为临夏机场的建设场址。

民用机场项目属不属于国家重点项目

是重点项目。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结合民用机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工程建设监理。第三条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等对民用机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和监理业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备承担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的资质条件,并经民航总局资质认可的单位,方可承担机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前款所称“资质条件”,是指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在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具备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兼承机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的民用机场工程建设。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承接该监理业务时,必须报经民航总局审批同意,但该单位直接承担该项工程设计的人员不得参加监理。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从事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监理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者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第八条 中外监理单位合作从事民用机场主体工程建设监理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监理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

(三)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合同,并报民航总局审批。第九条 监理单位从事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职业道德。第三章 监理范围第十条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其资质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分别可承担的监理范围如下: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机场等级不限;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飞行区等级为4D及以下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飞行区等级为4C及以下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超过监理范围承担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的,必须报经民航总局批准。第四章 监理内容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投资决策;

2.工程项目评估;

3.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准备阶段:

1.协业主编制招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4.下达开工令;

5.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准备采购清单;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7.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8.主持协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超出委托权限的变更、洽商,须征得业主同意);

9.督促履行承包合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10.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3.核查工程结算。

(五)工程保修阶段: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修理。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第三条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共航空运输;

(二)通用航空;

(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经营、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第二章 投资准入第五条 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但本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第六条 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第七条 民用运输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投资。但是纳入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下简称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战略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第八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投资建设或者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的规定。第九条 一家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

前款所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不得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前两款所述关联企业不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十条 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枢纽机场或者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有共用航站楼和停机坪的机场可以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运营、拥有或者租用专用航站楼和停机坪。第十一条 一家枢纽机场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枢纽机场中,一个机场只有一家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时,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该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一个机场已有一家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建立或者参股另外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前两款所述机场航空燃油储运加注设施,是指航空燃油专用卸油站、场外场内航空燃油专用储油库、场外航空燃油专用输油管线、机坪航空燃油管线、航空燃油运输车、加注车、机坪加油系统及航空加油站等。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民用航空业领域。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民用机场是用来干什么

民用机场是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中国航空交通体系由三大门户复合枢纽机场、八大区域性枢纽机场、十二大干线机场组成。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截至2019年,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在册通航机场已达296个,截至2017年军民合用机场64个。截至2018年,按照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分的话,平均4.2万平方公里一个机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机场密度为0.24。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颁证民用航空机场241个。

关于《新增民用机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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