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件一般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托运物品限制
2、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
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件一般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空托运物品限制
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3、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4、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5、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6、管制刀具。
7、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3、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4、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5、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南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快递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航空快递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快递企业)和其他与航空快递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本规定所称“航空快递”,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快递业务规程,向民航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航空快递经营许可第五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
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第六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五)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
(六)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
(七)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证明、法定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
(五)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证明,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证明;
(六)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人员的资历证明或者业务培训证明;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后,依照第六条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申请购置民用航空器从事航空快件运输的,按照设立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另行报批。第三章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第十条 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快递企业可以在机场设立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集中办理托运或者提取航空快件的手续。进港、出港的航空快件,应当通过该专门接收站点统一向航空承运人托运或者提取。第十一条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所需作业通道以及作业、海关监管和安检场所的安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章 航空快递单第十二条 发运航空快件,应当填写航空快递单。第十三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发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收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四)航空快件品名、性质、包装方式、件数;
(五)航空快件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六)航空快件的声明价值;
(七)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八)运输说明事项;
(九)填单日期及发件人签字或盖章;
(十)航空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签字。第十四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由发件人填写,连同航空快件交给航空快递企业。
经发件人和航空快递企业签字或盖章的航空快递单,是航空快递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第十五条 航空快件发件人向航空快递企业交运航空快件时,航空快递企业要求发件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发件人应予提供。
发运国际航空快件,发件人还应当同时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报关所需的有关文件。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运、承运和交付第十六条 航空快件的发件人、收件人与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
(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第四条 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
(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第五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三)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但报告已由使用人按本条规定向民航局提交,则上述批准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二)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三)项所述的任何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须遵循本条(一)、(二)和(四)项规定向民航局报告:
(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及航空器的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
(5)螺旋桨、旋翼浆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在使用中由于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
(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个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套的发电机系统或液压系统的完全失效。
(四)报告应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确认存在后48小时内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4)产品型号;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7)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第六条 申请豁免
(一)任何受适航标准中有关适航条款约束的法人,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可以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适航标准中的某些条款。
(二)申请人必须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1)希望豁免的适航标准及其具体条款;
(2)申请的原由,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单位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职务及所持证号码。
(三)民航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经过评审,必要时广泛征求意见后,书面答复是否批准其申请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关于《航空件一般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