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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航空属于航空运输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7 16:24:2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务航空属于航空运输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


2、工业航空 农业航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务航空属于航空运输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装备管理工作记录应当保留12个月以上。第十条 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二)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第十一条 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机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实施安保检查;

(二)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

(三)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或客舱;

(四)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且不听劝阻的,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五)对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实施运输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员等任务的飞行中安保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旅客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可以向机组成员举报。旅客在协助机组成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时,应当听从机组成员指挥。第三章 工作措施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工业航空 农业航空 公务航空 私人航空是什么分类

民用航空分为两部分。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1、公共航空运输(商业航空)

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它的经营性表明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用系统。

2、通用航空

航空运输作为民用航空的一个部分划分出去之后,民用航空的其余部分统称为通用航空,因而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大致分为工业航空、农业航空、航空科研和探险活动、飞行训练、航空体育运动、公务航空、私人航空。

扩展资料:

民用航空的组成:

1、政府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国家局。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涉及国家主权和交往的事务多,要求迅速的协调和统一的调度,因而几乎各个国家都设立独立的政府机构来管理民航事务,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来负责管理。

2、民航企业

指从事和民航业有关的各类企业,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即我们常说的航空公司,它们掌握航空器从事生产运输,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类型的航空企业如油料、航材、销售等,都是围绕着运输企业开展活动的。

3、民航机场

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机场也是一个地区的公众服务设施。因此,机场既带有赢利的企业性质同时也带有为地区公众服务的事业性质,因而世界上大多数机场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企业性质的机构,主要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称为航空港或简称空港,使用空港的一般是较大的运输飞机。

什么是公务机?公务机属于民用航空还是运输航空?

公务机是在行政事务和商务活动中用作交通工具的飞机,亦称行政机或商务飞机。

公务机一般为9吨以下的小型飞机,可乘4—10人;但有的地方把总统,国王,皇室成员专用的要人专机也列入通用航空范围,这时波音747这样的大型飞机也可以列入公务机行列了。

因此,公务机基本上属于民用航空,在民用机场起降。

公务航空运输 是什么

公务航空系指以公务活动为目的所有类别的航空飞行活动,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不收取报酬或租金但实行企业内部补偿制的飞行,即公司航空或称企业航空(Corporate Aviation);另一种是通过公务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或空中出租公司向顾客收取报酬的飞行,即商务航空(Business Aviation)。公务航空的准确英文译法应为“Businessand Corporate Aviation”。第一种类似我国湖南远大公司的公务飞行;第二种类似我国亚联、东海公务机公司的商务航空以及首都、北京航空公司执行的公务飞行。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 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果航空安全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休息期,是指从航空安全员到达驻地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驻地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该航空安全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第二章 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执行程序,并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对所属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六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可以拒绝起飞;

(二)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

(二)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

(三)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

(五)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六)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严格执行执勤程序,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审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企业航空安保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满足航空安保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置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保职责。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航空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培训合格。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安保协议指定一名航空安保协调员,履行航空安保协调、信息通报等职责。第十条 机长是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二节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第三节 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关于《公务航空属于航空运输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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