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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电测听的窍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6 22:48:1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电测听的窍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


2、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电测听的窍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分析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统称校验对象)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根据检查、校准和分析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通信设备,是指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本规则所称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本规则所称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四条 飞行校验应当以充分验证校验对象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工作由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六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本规则所称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者更新后,为了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定期校验,是指为了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特殊校验,是指校验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对其受影响部分进行的有针对性校验。第七条 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不进行监视性校验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本规则第六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航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应当进行监视性校验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本规则第六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确认设备是否持续满足运行安全要求的;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者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的;

(三)导航设备停机超过3个日历月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者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因安全原因要求对校验对象进行特殊校验的;

(六)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的;

(七)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形。第九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监视性校验、投产校验。第二节 飞行校验项目和校验时间第十条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的情形,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形,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少于6个日历月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的校验项目另行规定。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 投产开放第七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八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第二节 特殊开放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六)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导航设备(以下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与导航服务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是指提供进近着陆的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和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是指仅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和撤除,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法对全国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六条 新建、迁建或者更新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七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

(五)设备型号符合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全使用有关要求。第八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第三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四节 撤除管理第五节 运行管理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三节 特殊开放管理第四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五节 撤除管理第六节 运行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民用航空导航信号的干扰浅析

民用航空导航信号的干扰浅析

【摘要】现代的民用机场有着飞行流量大以及航班密度高的特征,机场、无线电设备、导航台站、非无线电设备之间都会产生干扰,外来电磁信号对于民用航空系统的影响是极大的,为此,需要做好台站以及内部导航频率的检查工作,在电子设备的发展之下,这些干扰也越来越大,本文主要分析民用航空导航信号的干扰因素以及抗干扰措施。

【关键词】通信工程论文发表,民用航空导航信号,干扰因素,对策

在我国通信事业以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下,电磁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无线电干扰情况也越来越严重,这不仅对于无线电通信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民航通信导航频率,做好民用航空导航信号的干扰工作十分的重要。

一、民航系统导航系统干扰分析

现代的民用机场有着飞行流量大以及航班密度高的特征,机场、无线电设备、导航台站、非无线电设备之间都会产生干扰,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导航台站的工作,严重的影响到飞行安全。

在电子设备的发展之下,这些干扰也越来越大,数据统计显示,对于民航系统干扰最大的为非航空干扰源,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微波通信设备、短波电台、VHF超短波电台;

第二,用于监视飞机飞行状态的雷达;

第三,引导飞机降落和起飞的导航设备;

第三,用于记录雷达数据与数字记录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用于播放电视节目和航班信息的闭路电视系统;

以上设备多放置在一个机房之中,这就导致机房变成一个电磁辐射系统,若没有处理好其中的电磁兼容问题,就会影响系统的运行,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到飞机的飞行安全。

此外,通信导航站台与机场在运行过程中都有电磁辐射,这种电磁辐射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如果没有处理好设备兼容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导航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了消除这种干扰问题,需要从台站管理、设备布局、机房建设等角度进行分析,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消除各种干扰,保障飞机的飞行安全。

   二、减少民用航空导航信号的干扰措施

2.1 做好电磁环境的测试以及设备检测工作

一些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广播电台,其设备指标一般与国家标准不符合,而这些广播电台需要在大功率发射状态下进行工作,如果不开展设备检测工作就很容易出现干扰,为了避免该种问题的产生,需要做好电磁环境的测试以及设备检测工作。

在未来阶段下,无电线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广播电台进行检查,如果存在安全隐患要早发现、早处理,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设备年检制度,对广播发射机的天馈系统、频率、杂散、功率等指标进行分析,保障设备能够按照相关的参数进行工作。

2.2 治理内部环境

民航系统中内部干扰问题严重,管理部门必须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采取科学的`措施减少系统内部干扰,这不仅需要加强外部电磁环境的治理工作,还要对内部进行整顿。这可以采用如下的措施:

第一,合理使用通信导航站与机场设备

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干扰,需要对通信导航站以及机场的相关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对于同一工作频率的天线和设备需要拉开距离,保障天线的隔离度。对于大功率的接收设备以及发射设备需要分开进行放置,避免将通信设备设置在有电磁辐射的房间中,在对机房进行布局时,需要深刻的分析电磁辐射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上级部门开展检测工作,对于部分杂散设备,需要采取科学的屏蔽措施。

第二,做好台站、机房内部电磁环境的控制

一般情况下,台站、机房内部设备主要采用分批配置的方式,在这些设备安全与使用时,常常存在着一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出现特别严重的干扰,是不会对机房进行电磁检测的。此外,设备中的电磁干扰有着偶然性与随机性的特征,发生机理复杂,为了避免电磁环境影响飞机的正常飞行,需要做好台站、机房内部电磁环境的控制工作,及时消除其中的安全隐患。在新增台站时,也需要加强测试,避免新增设备影响飞机的正常飞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外来电磁信号对于民用航空系统的影响是极大的,为此,需要做好台站以及内部导航频率的检查工作,这不仅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大有裨益。为此,需要注意净化各个频段的电磁环境,处理好电磁兼容问题,制定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保障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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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 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第六条 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第七条 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第八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第九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

(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第十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第二节 飞行校验项目第十一条 投产校验、定期校验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监视性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检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其他监视性校验项目由飞行校验机构根据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制定。第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或直接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况,重新投入使用的仪表着陆系统应在特殊校验后90天内增加一次监视性校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况,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用少于 270天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 270 天(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用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第三节 校验对象和周期第十四条 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十五条 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

导航设备投产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飞行校验。

关于《民航电测听的窍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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