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我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2、什么是A1类通航机场?
3、中国航空公司及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我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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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制定了《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场实施检查职责。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什么是A1类通航机场?
a1类通用机场是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门为民航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起降的机场。属于民用航空机场的一类,民用航空机场包括通用航空机场和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专门承担除个人飞行、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外的其他飞行任务,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测绘、农林喷洒等特殊飞行任务。中国一个县百万人口,相当国外一个省的人口,中国将打造通航机场县县通,连接2800个县。
中国航空公司及机场名字是什么?
1、中国航空公司名字有:
中国南方航空、吉祥航空、奥凯航空、东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深圳航空、海南航空、春秋航空、上海航空、西部航空、重庆航空、西藏航空;
中国联合航空、云南祥鹏航空、云南英安航空、厦门航空、天津航空、山东航空、四川航空、华夏航空、长城航空。
2、中国机场名字有: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烟台莱山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丽江机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
中国民用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区别: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分为通用机场和公共运输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
通用机场肯定属于民用航空机场。但承担了更多其他飞行任务,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气象探测、农林喷洒、消防警巡、空中救援等等特殊的民用飞行任务。
二者区别在于:
跑道建设不一样:通用机场的跑道导航设施往往比较简陋,一般不具备大型民航飞机起降的条件。
跑道长度不一样:民航机场有长长的跑道,而且通用机场跑道相对会短。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五条 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机场有管理权吗?
有,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
(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提高机场使用效率,以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第三条 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第四条 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五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机场修建批准文件和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二 具备与航空器型号、运行方式和运营业务量相适应的飞行区、工作区及其设施和人员。
三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正常和安全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申请开放仪表飞行的机场,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仪表飞行的规定。
四 具备安全保卫条件。
五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第六条 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局对外公布;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局统一办理。第七条 民用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 。 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须经民航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民航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民用机场的土地, 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提出用地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与机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在机场内修建业务所需的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经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航空器,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起降。第十一条 使用机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机场管理规章,并按规定向机场管理机构交付机场使用费和服务费。
机场收费标准,由民航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对机场管理不善,导致机场条件严重恶化、危及飞行安全的,民航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等处罚;对主要负责任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放使用的民用机场,其管理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开放使用。
关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