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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保卫人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2 01:55:1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安全保卫人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安全保卫人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

(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八)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制定安保培训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适时修订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二)配备与机场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航空安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保工作;

(三)执行安检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

(四)将航空安保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

(六)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信息和事件;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保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机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机场航空安保工作。

机场应当按照本机场旅客吞吐量,设置满足航空安保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机场承担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保机构或配备航空安保人员,并将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所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 措施 ,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

(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鼓励、支持安全保卫新技术研究和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安保技术、设备。

第八条 【情报信息建设】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公司等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服从、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在民航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背景调查】民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包括违法犯罪情况在内的安全背景调查。

第十条 【境外机构、设施的安全防护】民用航空境外机构、人员、重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卫措施,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依照国家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其他参与民用航空活动人员的守法义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符合标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二)设置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门保卫人员;

(三)派驻机场公安机关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七)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八)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反恐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机场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协调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机场安保委员会】有驻场单位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

第十八条 【控制区管理】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控制区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制发证件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航空器地面安保】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安保】下列设施设备应当实施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六)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场内禁止行为】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四)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六)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冒用他人或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七)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

(八)使用登机凭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与乘机旅行无关的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运输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四条 【空勤登机证制发和管理】飞行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携带空勤登机证。空勤登机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核对身份及托运行李】乘机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必须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

第二十六条 【起飞前安保检查】航空器起飞前,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旅客及行李管控】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应当将其行李卸下。

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二十八条 【货物、邮件及行李的安保要求】承运人对承运的已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托运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配餐、机供品安保】配制、装载餐食和机上供应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条 【外航安保方案要求】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通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安保考察、评估】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保卫形势需要,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安全保卫考察和评估,加强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禁止的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航空运输运营秩序的行为:

(1)倒卖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2)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

(四)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六)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

(七)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机构设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航安检机构,并对其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可以委托机场安检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障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提供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人员资质】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许可】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监督和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委托检测。

第三十七条 【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测】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测。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手段】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仪器检查、手工检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接受检查义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航空货物安检】航空货物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邮件检查及处置】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殊外交人员及邮袋的安检】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外交邮袋的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安检现场保护】安全检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禁止对民航安检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流程的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行为】在托运货物、邮件、行李时,托运人、收运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谎报货物、行李重量;

(三)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运物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

(二)警械;

(三)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

(四)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限运物品管制】对于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生活物品实行限量携带或交运,品名和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下一页更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什么是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

一、主要培养民航的空中安全人员,可以理解为飞机上的乘警。他们身穿便衣,分散在乘客中间,并且可以携带枪支登机。能够控制任何在机舱内的暴力、恐怖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科就业前景:从事航空、交通运输、劳动监察管理、劳动保护、公安、消防等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管理、安全评价、安全检查和安检设备维护等工作。

三、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科学习课程:体能训练、散打技能、危害空防安全行为处置、客舱谈判技战术、控制与防卫、航空危险品管理、空中安全保卫法等。

扩展资料:

1、本专业旨在培养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技能战术精,形象气质佳,学科知识广,爱岗敬业,愿为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事业奉献青春的实用性人才。

2、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各大航空公司机队不断扩大,办好“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民航局空警总队及全国民航各大航空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势必为民航空中保卫事业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专业人才。

参考资料来自: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百度百科

作为一名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员工,请结合自身岗位特点谈谈如何做好空防安全工作

1、做好空防安全工作。要强化安全意识理念,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机场防火、用电安全,加强机场重点部位的巡逻和监控,加大航班的安全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反恐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完善机场联勤联动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情况下的处突能力。

2、做好旺季航班保障工作。针对雷雨、高温等复杂天气频繁发生等特点,积极更新、完善恶劣天气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航班大面积绕飞情况下的指挥方案,梳理应急处置方案和工作流程,为安全生产夯实基础,确保运行顺畅。

3、做好鸟击防范工作。加强驱鸟设备检查,购买药剂、氨水、高升等物品,通过喷洒一定浓度的药物驱赶鸟类,并采取多种手段对机场附近鸟类进行驱赶。

扩展资料:

民航安保需牢固树立持续空防安全理念为引领,以空防安全为核心,以反恐防暴为重点,以平安建设为载体,以四项建设为抓手,以民航强国为目标的指导思想,坚持各级党委主导、全员参与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的工作原则。

围绕以建立目标体系、组织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管及风险评估体系等四个体系为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组织、机制、措施和宣传等八种手段作用,从十个方面就如何做好空防安全提出具体工作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第五条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 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同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第十条 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第十一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第十二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第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第十五条 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第十六条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是干嘛的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客舱安全防范与处置相关的基本知识,具备防范与处置影响客舱安全运行事件的能力,从事飞行中安防、机场安防、民航企事业内保,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与站(港)安防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课程体系:《公共安全基础》、《危险品运输》、《民航服务心理学》、《客舱安全管理》、《机舱防卫与控制》、《危险评估与异常行为识别》、《机舱应急处置》、《航空安全员执勤程序》、《客舱擒敌术》、《民航安保法律法规》。

就业方向:航空安全员、空乘、安检、机场安保、特警或空警(需参加公务员考试)、辅警(机场方向)。

该专业就业主要面向民航运输企业保卫部、客舱部、内保部、护卫部,以及其他运输企业、重要公共场所的安防部门,从事安全保卫、安全护卫等工作。

现在民航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航空运输各项指标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的工作就业前景良好。

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各大航空公司机队不断扩大,办好“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民航局空警总队及全国民航各大航空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势必为民航空中保卫事业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专业人才。

关于《航空安全保卫人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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