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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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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聘103人公告哪里可以找到?


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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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聘103人公告哪里可以找到?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聘103人公告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建世界一流飞行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等规定和民航局的要求,按照学院2015年劳动用工计划,定于2014年10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此次招聘岗位为103个,均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现将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民航人才网()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网()及其他相关网站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学院创建于1956年,直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的民航工程技术大学;学院以培养民航飞行、机务、空管、机场管理等特有专业人才为主,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世界知名的民航飞行特色大学;飞行员培养是学院的主业,现已培养了中国民航80%以上的飞行员、95%以上的机长,被誉为中国民航飞行员的“摇篮”、中国民航管理干部的“黄埔”。学院总部位于四川省广汉市(成都北20余公里),在四川、河南两省6地市建有5个飞行训练分院(5个机场)、1个通用航空公司、1个飞机修理厂、1个航空发动机维修培训中心和1个模拟机训练中心;设有9个二级学院和1个社科部,共有学生20000余人;现有教职员工3400人,拥有教学能力强、专业水平较高的专任教师1300人,其中飞行教师390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5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的80%以上,拥有国际民航组织专家组成员、民航和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50人。

自上世纪60年代初以来,学院已与美国、法国、德国、英国、俄罗斯等21个国家和地区的民航机构、航空院校,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航运输协会、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洲联合航空局(JAA)等民航组织和机构,与波音公司、空客公司、欧洲直升机公司、欧洲航空防务和航天集团(EADS)、赛峰集团、斯奈克玛、GE、国际航空发动机公司等知名航空制造企业建立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经过58年的不懈努力,学院在理、工、文、管4个学科门类下形成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学科和品牌专业。现有7个硕士点,26个本专科专业。其中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点,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为省部级重点学科,飞行器动力工程、交通运输、飞行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为四川省品牌专业。截止2013年,学院为国内外培养了100000余名各类毕业学生,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居全国普通高校前茅。

今天,作为中国民航高等教育的主力军,在我国建设民航强国的伟大征程中,学院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将按照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要求,坚持“有特色、入主流、重安全、促发展”的办学方向,坚持“以飞为主,协调发展;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强化管理、内涵发展;重视安全、持续发展”的办学理念,进一步突出民航特色,加强以飞行技术专业为主的民航学科专业建设,构建现代民航职业教育体系,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流的民航工程大学。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学位),并完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1)相关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

1、已经毕业的应聘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交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书。

2、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

3、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时间以通过教育部确认后的时间为准(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

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5年7月31日之后毕业的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二)基本条件

1、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1)。其中,应聘人员本人的有效学位证以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学科或专业”两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相符。

(5)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7)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要求:教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即:1975年6月30日之后出生);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35周岁以下(即:1980年6月30日之后出生);博士毕业生35周岁以下(即:1980年6月30日之后出生);硕士毕业生28周岁以下(即:1987年6月30日之后出生);本科生25周岁以下(即:1990年6月30日之后出生)。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8)应聘人员报考时须具有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水平,全日制本科在港、澳、台和国外就读除外。

(9)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报考时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

(10)凡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审查时按照本人应聘的岗位提供附件1中所要求必备的各种证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公开招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采用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全年实施。

1、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士招聘引进优惠政策详见附件2);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3、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

4、飞行教师;

5、其他紧缺人才。

采用直接考核方式来招聘的上述人员,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笔试,可直接参加面试,且不占用按开考比例进入面试的名额。

三、公开招聘岗位和名额

本次招聘名额为103名,招聘岗位均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具体岗位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1)。

四、报名、办理准考证、公布岗位调整

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报名网站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开招聘网站(),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09:00至2014年11月12日16:00止。

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明确要求

应聘人员登录学院公开招聘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凡多岗位报考的,取消报考资格。

2、填报信息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应聘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并提交。

网上资格审查由学院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报的《应聘登记表》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审查结果通过学院公开招聘网站公布。

网上资格审查的结果仅作为应聘人员参加笔试的依据,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通过学院面试资格审查予以确定。在招聘及录用的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均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其一切后果自负。

(二)办理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请自行提前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下载打印好本人的《笔试准考证》,并持该《笔试准考证》到学院人事处人事科(学院行政办公楼515室)确认,加盖人事处公章后方能生效。逾期未确认者,取消其笔试资格。确认准考证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09:00至2014年11月19日17:00止。

(三)岗位调整

招聘岗位的应聘人数(以确认《笔试准考证》后为准)与招聘名额之比未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的,由学院调整招聘岗位和指标,并于2014年11月21日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公布。原应聘人员报考的岗位被调整或取消后,本人可以申请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考试。

五、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分段淘汰的方式进行,即先笔试、后面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民航飞行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飞院发〔2011〕135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笔试开考比例为有效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之比,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1)中所规定比例执行。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应聘人员须持《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于《笔试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笔试。未按规定时间参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因应聘人员缺考而产生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开考比例。

2、笔试方式及内容

笔试采用集中闭卷考试方式进行,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笔试无指定复习教材,考试内容为语言文字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创新应变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与综合能力测评。笔试卷面满分为120分,笔试时间为150分钟。

3、笔试总成绩的公布

笔试总成绩于2014年11月23日前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开招聘网站公布。对笔试总成绩有疑问的应聘人员,可于当天向学院人事处申请查分,逾期不予受理,查分结果当天回复。

(二)面试

1、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人员

学院根据参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和具体招聘岗位的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面试资格审查人员。与最后一名面试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人员,一并确定为面试资格审查人员。

面试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于2014年11月23日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开招聘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注意查阅。

2、面试资格审查手续的办理

面试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11月24日09:00至2014年11月25日17:00。面试资格审查地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人事处人事科(学院行政办公楼515室)。

3、面试资格审查须携带材料

(1)《应聘登记表》1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已经毕业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2015届应届毕业生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本人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专业和毕业时间名称为准;

(4)外语过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自荐书等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面试资格审查中,因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以及因缺少上述证件和没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而产生的面试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依次等额递补取得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学院根据应聘人员在《应聘登记表》上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因递补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等原因导致不能递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通过面试资格审查的面试人员,由学院人事处发给《面试通知书》。

4、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

面试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因面试资格审查或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

5、面试方式和内容

面试由学院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分别组织,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面试主要采用自我陈述、专业考核、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

(1)综合性面试

综合性面试形式为自我陈述、相关知识现场答辩。通过考生的自我陈述、现场答辩,重点从事业心、责任感、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识应用及创新能力、举止仪表及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能力、特长或才艺等要素进行考核评分。

(2)专业考核

教师岗位专业考核形式为试讲,试讲时需提供教案和PPT课件。重点从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掌握教材内容的能力、组织课堂教学的能力、教学基本素养、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具的能力、教学效果等要素进行考核评分。试讲的内容为应聘的岗位所必须的相关专业知识(内容由各招聘工作小组指定)。

其他岗位的专业考核内容在面试现场公布,由考官现场抽答。

6、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后,考生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由学院于2014年11月28日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三)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本次招聘是以面试成绩作为公招考试的最终成绩和录用依据。若面试成绩完全相同,并且影响到录取时,则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岗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成绩,由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岗位分别排名)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等文件执行。国家、四川省、民航局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学院组织进行,体检费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某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七、考核

学院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后果自负。由此出现的空额,按某岗位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某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及招聘岗位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员应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如经核实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九、审核确认和签订就业协议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须在公示期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与学院签订就业协议,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已毕业人员应提供招聘岗位所须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

2、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书、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招聘岗位所须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

3、2015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并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

4、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5、拟录用人员要保证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赔偿由此给学院带来的经济损失,其一切后果自负。

逾期未签订就业协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特别提示

1、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学院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公告。

2、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3、学院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本次公开招聘,学院不收取任何报名、考试费。

5、政策和考务咨询电话:0838-518211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人事处)

6、监督电话:0838-518200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纪委)

7、电子邮箱:cafucgz@163.com。

(原标题: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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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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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其中,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新疆七大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南航招飞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填的志愿跟高考志愿什么关系?是提前批志愿么?报了一定就得去么?

都需要填报。是提前录取的。如果填报并达线,就肯定会被录取了。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无人机不实名登记会怎样

法律分析:根据民航局规定,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0g的无人机都需要进行实名制登记,目前大疆所有的无人机产品都需要登记。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当购买新的飞行器后,可以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实名制登记。操作步骤如下:1、注册并登录登记系统;2、点击左侧的“无人机管理”,“新增品牌无人机”;3、按照指引填写无人机序列号(即SN码),号必填,厂家选择: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4、填写完成后,在邮箱中接收二维码,并打印处理,贴在机身醒目位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对事发单位报告安全信息的时限如何规定?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

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四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二)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关于《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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