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间接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获得对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控制权的股东。另外,尽管没有
间接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获得对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控制权的股东。另外,尽管没有达到50%以上股份,但在股权分散、且明显领先第二大股东的时候,也是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方式:
1、父子孙结构(father-son-grandson),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甲80%的股份,子公司甲又直接拥有它的子公司乙70%的股份,则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司乙56%的股权(80%×70%),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为44%,所以,母公司不仅要将子公司甲,而且还应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在这一结构下,是否应将间接持股的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不取决于控股方式和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是取决于母公司能否对间接持股的企业进行控制。因此,即使上例改为子公司甲只拥有其子公司乙60%的股份,则母公司在子公司乙中间接拥有48%(80%×60%)的股份,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则占52%,此时仍需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因为,母公司控制了甲,而甲又控制了乙,母公司间接控制了乙。可采用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方式,编制出合并会计报表。
2、联属结构(connecting affiliates)。母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乙)的股份虽未达到半数以上,但通过其子公司(甲)持有乙公司的股份,累计已达到半数以上的股份,由此而形成的企业集团结构。图二中,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乙20%的股权,又间接拥有子公司甲32%(80%×40%)的股份,母公司共拥有子公司乙52%的股份,其余48%中有40%被少数股东拥有,8%(20%×40%)间接地被子公司甲的少数股东所拥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甲的合并报表编制与直接控股基本相同,子公司乙的股东权益及股利分派应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甲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等项目一并抵消。
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