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刘易斯的实用主义不同于詹姆士等人的纯粹经验主义,而是把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结合起来的实用主义,他称之为“概念论的实用主义”。这种实用主义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概念和范畴在
刘易斯的实用主义不同于詹姆士等人的纯粹经验主义,而是把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结合起来的实用主义,他称之为“概念论的实用主义”。
这种实用主义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概念和范畴在认识中的作用。刘易斯认为,一切科学和常识的知识都含有先验的因素,即概念、范畴。
如果没有概念、范畴,知识将无法表述,经验中的东西将不可思议。如果概念、范畴不是先验的,而仅仅来自经验的概括,那末,据以构成的概然的知识,便具有双重的概然性,势必陷入休谟式的怀疑主义。
因此,概念、范畴由心灵所提供,不能来自经验;其先验性表现在分析的、确凿的真理性之中,独具逻辑的意义。二是强调概念和范畴的效用性和工具性。
刘易斯认为,人们之所以使用概念和范畴,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实际效果,也就是把它们当作达到目的、取得成功的工具。因此,概念和范畴系统具有假设的性质,可以由人们按照自己的需要加以选择。选择的唯一标准是有效性,即达到成为行动指南的实用的价值要求。这两个特点标明刘易斯的概念论的实用主义是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和詹姆士的主观经验主义的混杂。
认识论和伦理学相互联系,以至相互交错,也是刘易斯实用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刘易斯不仅分析知识,而且阐明知识的评价问题。
他认为,知识的构成含有行动的因素,甚至可以说,没有行动,就不会有知识。知识又能指引行动,有实用价值。
为了采取行动,取得一定的经验,便需要对各种可能性进行评价。这样一来,知识涉及到评价,和价值感连结起来。
由此刘易斯要求,知识是一个规范的范畴,它进入伦理学就成为决定人类行动的基本因素。
作为逻辑学家,刘易斯批判现代形式逻辑体系,开拓了模态逻辑。
他把实用主义原则引入逻辑。他承认逻辑规律是有关秩序的原则,是明智思想和行动的严明准则,但又断定这种规律是由人安排的,定义、分类和推论并非表明外界事物的运动情况,只不过标志人类心灵决断的态度。因此,逻辑规律的最后标准是实用标准。每一种逻辑体系都根据自己的规定而自圆其说,只需求得圆融一致。
逻辑中的问题唯有以人类好恶和思维方便为基础才能确定,才能进行辩论。这显然是唯心主义的约定论的逻辑观。
刘易斯以实用主义精神来研究逻辑的作法促进了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的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