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会。
工业园介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头屯河工业区建于1995年 8月,隶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升格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园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部,是天山北坡
不会。
工业园介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头屯河工业区建于1995年 8月,隶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升格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园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部,是天山北坡经济带中地缘优越、土地成本较低、率先发展的区域,同时是乌鲁木齐市与北疆重镇昌吉市的重要连接点。
头屯河工业园区周边分布三大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农业资源、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西域水泥、乌铁分局、王家沟石油分公司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环绕四周,是乌鲁木齐乃至全疆的重要制造业发展基地。
园区目前一、二、三、四期基础设施达到八通一平,已有120余家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形成了以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石油化工、彩印包装、塑业生产、粮油生产等为主的优势主导性产业的现代高科技绿色开放型工业园区。 随着“乌昌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头屯河区工业区作为头屯河-昌吉副中心与乌鲁木齐主城区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作为乌昌地区人流、信息流、资金流、产业流重要枢纽的衔接作用,围绕驻区大型工业企业产业链的延伸,拓展发展空间,构筑产业发展平台,带动制造业产业带的大发展。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相互促进,推动区域经济整体实力迈上新台阶。
二、园区地理位置:
头屯河工业园区是乌鲁木齐市发展工业的重要基地。区内地势平坦、交通便利,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7公里,距全疆最大的列车编组站――火车西站8公里,距全疆最大的货物储运站――火车北站10公里,312国道、乌奎高速公路、北站公路与乌钢公路在区内形成了一纵三横的主干交通网,与全疆15个对外开放口岸(其中2个航空口岸)遥相呼应,即将建成的乌鲁木齐市苏州西路也将横贯工业区的四期。头屯河区发达的铁路、公路交通网,毗邻的民航运输,拥有的大型物资仓储企业的先天条件,能直接影响和辐射周边八国特别是中亚五国市场,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乌鲁木齐米东区甘泉堡经济开发区邮编
830009。根据相关资料查询乌鲁木齐米东区甘泉堡经济开发区邮编为830009。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鲁木齐街道经济开发区街道。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乌鲁木齐市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核心承载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360平方公里(其中乌鲁木齐管辖区域面积233平方公里、阜康市管辖区域面积99平方公里、五家渠市管辖区域面积28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93平方公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高新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和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五条 高新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 管委会对高新区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第九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八)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九)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高新区应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高新区设立内外资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业务。
高新区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五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高新区兴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第十七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依法可以出让、转让。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法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