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云龙机场很早就开工了,现在机场路已经修好并通车了。
2013年10月,泸州云龙机场正式开工建设
2014年7月,泸州云龙机场地基处理试验段通过评审。
2014年8月,泸州云龙机场规划通过
云龙机场很早就开工了,现在机场路已经修好并通车了。
2013年10月,泸州云龙机场正式开工建设
2014年7月,泸州云龙机场地基处理试验段通过评审。
2014年8月,泸州云龙机场规划通过成空审查
2014年11月,泸州云龙机场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
2014年12月,泸州云龙机场全面开工建设。
泸州云龙机场(ICAO:ZULZ;IATA:LZO)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是四川第三大航空港、川南最大的机场,幸福泸州航空的主运营基地。云龙机场按照民航飞行区近期4D远期4E级、军用三级机场标准建设,预计2017年正式投入使用,力争在2017年前开通18条国内航线,实现辐射川南并兼顾黔北、渝西、滇东地区的目标,成为四川乃至西部重要的区域干线机场。
云龙机场有多少家航空公司运营?
泸州云龙机场(Luzhou Yunlong Airport;ICAO:ZULZ,IATA:LZO)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龙马潭区石洞街道和双加镇交界处,距离泸州市区约17千米。泸州云龙机场是川南第一大、四川省第三大航空港,是川滇黔渝结合部区域航空运输中心,同时也是西部重要的区域枢纽机场。泸州云龙机场于2012年5月14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立项;2014年11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2018年9月10日正式通航。截至2019年6月,泸州云龙机场拥有一个面积为30000平方米的航站楼,一条长度为2800米跑道,一条长度为2800米的平行滑行道,14个停机位,8个登机廊桥;通航城市34个。 2018年,泸州云龙机场旅客吞吐量为23.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为608.8吨。
云龙机场现有12家航空公司运营,分别为四川航空,贵州航空,湖南航空,厦门航空,春秋航空,祥鹏航空,东方航空,西藏航空,南方航空,北部湾航空,重庆航空,中国国航。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第九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