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机票承运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国际客票使用的一般规定有什么?
2、客票被分为哪四类?
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机票承运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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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国际客票使用的一般规定有什么?
你好,国内运输散客票价使用条件总则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订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
(二)来回程/联程由各航段对应订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使用条件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三)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四)销售单位出售各舱位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避免发生投诉。
(五)本总则适用于南航国内散客舱位,舱位其他用途按其他档规定执行,其他未列明舱位按具体运价档另行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南航实际承运及挂南航航班号由其他航空公司承运(即南航代码共享航班)的、使用南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784"确认的BSP 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他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南航国内航线运输;“南航行-中国通票”除外。
三、客票有效期:
(一)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客开始第一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不定期客票,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四、提前订座、出票规定:
(一)必须按票价规定的舱位进行订座。
(二)出票时限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
(三)客票必须按对应舱位填开。正确填写客票上的票价级别栏、票价栏和签注栏规定内容;优惠票必须在“签注栏”标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或按照相关产品的规定填写。
(四)票面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个位数四舍五入,具体价格以订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为准执行。
(五)不定期客票填开
1.F/J/W/Y舱客票及正常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全程允许填开不定期客票;
2、其他舱位不允许填开不定期客票。
(六)客票乘机联使用顺序
客票应当按照购买的航段顺序从前至后使用,不得颠倒顺序使用。如运价使用条件包含关于客票使用顺序的特殊规定,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段顺序依次使用,不允许跳序或颠倒顺序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如运价使用条件没有关于客票使用顺序的特殊规定,则不要求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不要求客票必须按航段顺序依次使用(即允许跳序使用,但不得颠倒顺序使用),未成行的航段按自愿退票处理。
如客票联中含有T/N/G舱客票且为产品舱客票的,按照产品舱具体规定执行。
五、散客变更及退票费收取规定:
变更:指包括航班、日期、舱位、航程、承运人的变更。
变更费:是指根据舱位票价使用条件,南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等的变更收费。
票价价差: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变更及退票费的费率均以退座时间计算。
变更费,退票费和舱位票价价差均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一)自愿变更规定
1.F/J舱客票及按F/J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免收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费;
按F/J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免收变更费。
2.C舱对应票价级别为C和C*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变更费;
3.D/I舱对应票价级别为D*/I*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费;
4.W/Y舱客票及按W/Y舱客票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免收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费。
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免收变更费。
5.B/M/H舱客票、S舱对应的票价级别为S1*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变更费。
6.U/A/L舱客票、S舱对应的票价级别为S2*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变更费;
7.E/V/Z/T/N/R舱客票、S舱对应的票价级别为S3*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0%的变更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70%的变更费;
8.P/K/Q/G/T/N/X用于除上述经济舱单程运价外其他产品客票时,按具体档使用条件执行。
(二)其他自愿变更规定
1.如变更后未发生票价价差,则按规定收取变更费;如果变更后引起前后票价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a.不同舱位变更,从高票价变更到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从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收取变更费和票价价差;相同票价仅收取变更费。
b.相同子舱位变更,收取变更费和票价价差,如新票价低于原票价差额不退(新客票填写原票价),只收取变更费,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c.每次变更均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所需舱位没有票价,即使舱位开放,不接受变更,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d.如客票航班及日期没变更,仅变更舱位,则仅收取票价价差。
e.订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其变更收费按更改后的订座舱位使用条件办理。
2.散客单程、来回程、缺口程、联程客票的自愿变更,仅限南航直属售票处、南航呼叫中心、授权南航代理办理。销售单位如需使用《国内客运退票、变更收费单》收取相关费用,在《国内客运退票、变更收费单》上要列明原客票的票号、舱位及定座情况的变更说明,并准确区分和填列变更费和票价价差,两者不能混淆。
3.更改航程和乘机人:按自愿退票再重新购票处理。
4.使用散客公布票价不同舱位、散客特殊票价舱或产品舱(单程或来回程,票价按完整航程分摊比例运价计算)组合填开联程客票,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但签注栏仍按照较严格舱位变更规定标注。
5.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完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后要求变更,按航段分摊票价计算变更费用。
(三)自愿退票规定
1.F/J舱客票及按F/J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费;
按F/J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2.C舱对应票价级别为C和C*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25%的退票费;
3.D/I舱对应票价级别为D*/I*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费;
4.W/Y舱客票及按W/Y舱客票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退票费;
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5.B/M/H舱客票、S舱对应的票价级别为S1*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退票费;
6.U/A/L舱客票、S舱对应的票价级别为S2*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5%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0%的退票费;
7.E/V/Z/T/N/R舱客票、S舱对应的票价级别为S3*客票的航班/日期退票: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16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8小时(不含)后至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含)前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70%的退票费;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后退票,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90%的退票费;
8.P/K/Q/G/T/N/X用于除上述经济舱单程运价外其他产品客票时,按具体档使用条件执行。
客票被分为哪四类?
简称客票,指承运人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根据旅客所填的定座单而填开的有价票证。客票和定座单一起构成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它是旅客乘机、交运行李和报销运费的凭证,也是承运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及航空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结算和业务管理的票证。客票为记名式,由会计联、出票人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会计联由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人保存,作为内部业务处理的票证。出票人联由出票人留存。乘机联是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凭证,旅客必须出示具有乘机联和旅客联的客票方为有效客票。乘机联由承运人保存,是承运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进行财务结算的凭证。旅客联始终由旅客持有,是旅客报销运费的凭证。
客票按旅客的年龄及航程航班的多少等情况,分为婴儿票、儿童票、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定期客票及不定期客票等。
婴儿票:年龄未满两周岁的人称婴儿,婴儿按客票价10%购买的客票称婴儿票。
儿童票:年龄满两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人称儿童,儿童按客票价50%购买的客票称儿童票。
联程客票: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填开给旅客的有二联以上(含二联)乘机联的客票。
来回程客票: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填开给旅客的从出发站到到达站,再按原航程返回的客票。
定期客票: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填开给旅客的指定航班和乘机日期的客票。
不定期客票: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填开给旅客的未指定航班和乘机日期的客票。这种客票必须在使用前定妥座位,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当旅客随身行李超过民航规定免费重量时,民航向旅客收取超重行李运费,并开具逾重行李票。免费行李由民航发给旅客领取凭证,到站时,旅客可凭证领取行李。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第三条 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九)“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二)“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 客票第五条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第六条 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五)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第八条 客票不得转让。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运人可依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者退款。承运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二章 定座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关于《机票承运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