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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中航空保险论文5000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4 12:05:1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货物运输中航空保险论文5000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物流主要运输方式


2、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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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货物运输中航空保险论文5000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物流主要运输方式

国际物流主要运输方式

海铁联运是国际物流主要运输方式海铁联运是指进出口货物由铁路运输经由沿海海港与船舶运输相连、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就可以完成整个运输过程的一种运输方式,也是铁水联运的一种特殊形式。

海铁联运已经有超过50年的历史,成熟国际港口中海铁联运的比例往往占20%至40%,如荷兰鹿特丹港港内就有直接通入码头的铁路集装箱编组中心(RSC),便利的铁水联运衔接使得海铁联运在吞吐总量的比例超过了20%。

发达国家之所以选取海铁联运方式,是因为海洋运输与铁路运输都拥有大宗货物运输低成本、大运量的优点,衔接便利且总成本更低,在600公里以上运距中与公水联运成本优势明显,一般情况下可以比公水联运节约30%,另外还可以大规模降低环境等外部成本。

然而,尽管海铁联运优势突出,但我国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却相对滞后,集装箱海铁联运的数量仅占全国港口吞吐量的1.5%左右。以大连为例,大连港2015年以34.9万TEU(国际标准箱单位)在全国海铁联运中排名第一,但与其930.1万TEU的集装箱总吞吐量比较,仅占3.75%。

实际上,铁路在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相对滞后,虽然适箱货物超过了10%,但真正装箱纳入集装箱运输的仅占2-3%左右,在铁路货运量所占的比重份额比较低,而铁路集装箱周转量占铁路货运总周转量的比重也不超过5%。

在国务院发布的《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中,第一项重点工程就是多式联运工程。其中,海铁联运是最有效率的物流组织方式。相比公水联运,仅从成本考虑,一般情况下海铁联运就能比公水联运节约30%左右。特别是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下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一方面是以外向型出口加工经济为主导,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海上运输渠道增强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互通,由此中国与其他国家经济的互补与交流的主动性意愿更加迫切,因而对基于海运的国际物流需求更大。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仅只是意愿而是已成现实,但连接海外与国内的产业链则需要更为坚实的海上物流通道。企业从传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获取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流通环节开始成为利润的主要源泉,多式联运尤其是集装箱多式联运因其在时间、成本和效率等标准方面的突出优势,成为最先进、最高效、最系统也是最重要的运输组织方式,而海铁联运是其中的主要环节。

但在海铁联运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几个现实问题:一是运输组织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严重,铁路部门、港口、船公司、货代等缺乏利益共同体,难以共赢;二是铁路线与港口码头硬件衔接缺乏系统性设计,以铁路集装箱为主体的港口集疏运体系不足,往往需要公路进行二次倒装增加费用而降低了效率;三是以海运为主的国际物流信息平台与铁路的TMIS信息平台自成体系,共享不足,且接口也缺乏标准,难以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海铁联运的核心价值;四是公水联运中往往是企业自备箱,既无法在铁路上使用,也难以在长距离铁路路网上及时收回;五是海运中的集装箱单箱配重平衡很少受限制,但铁路运输中对集装箱自身的单箱配重均衡限制严格;六是中欧国际海铁联运中双向物流负荷不平衡,难以实现重去重回,降低了盈利空间。

在铁路改革后,铁路与海运衔接的通道建设加快。因此,未来希望也应从六个方面入手,首先是铁路与港口、货代等建立战略合作乃至具体运营的合资股份企业,构建利益共同体;其次是加强口岸物流建设,加强集疏运体系特别是铁路集装箱编组站的建设,铁路线进到港区,实现快捷集疏运,推进“港站一体化”,实现铁路货运站与港口码头无缝衔接;第三从物联网和信息工程着手,构建统一共享的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保证大数据的系统性和一致性,并建立口岸物流联检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第四从铁路入手,率先推进适箱货源入箱,并根据市场需求构建自备箱的自循环运营系统;第五是将集装箱单箱配重平衡标准一体化,实现铁、水、公、空等标准的无缝衔接;第六是积极推进服务于全球贸易和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支撑体系,支持优势物流企业加强联合,构建国际物流服务网络,实现物流网络中全负荷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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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直接使用指定商品运价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运输始发地至目的地之间有公布的指定商品运价;

(2)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其品名与有关指定商品运价的货物品名相吻合;

(3)货物的计费重量满足指定商品运价使用时的最低重量要求。

国际海运有几种运输方式,具体是什么?

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中已经包含货物的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由于定时、定线、定港、定价,所以班轮运输的不确定性相对小。为了保证船期,班轮的船舶一般设备齐全,船况较好。在班轮停靠的码头都有班轮公司自己的专用码头,货运质量有保证。货物一般为小额贸易货物,现在多为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提单是主要的运输单证。

租船运输 (shipping by chartering)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和速遣费。航次租船又可以分为单程租船、往返租船、连续航次租船、航次期租船、包运合同租船几种:

单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时租船合同即告终止。运费按租船市场行情由双方议定,其计算方法一般是按运费率乘以装货或卸货数量或按照整船包干运费计算。

往返租船(round trip charter)

往返租船也称为来回航次租船,即租船合同规定在完成一个航次任务后接着再装运一个回程货载,有时按来回货物不同分别计算运费。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

即在同样的航线上连续装运几个航次。往往货运量较大,一个航次运不完的时候,可以采用这样的租船方式,这种情况下,平均航次船舶租金要比单航次租金低。

航次期租船(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

航次期租船也称为期租航次租船,船舶的租赁采用航次租船方式,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时间(天)为计算标准。这种租船方式不计滞期、速遣费用,船方不负责货物运输的经营管理。

包运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派若干条船,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将一大批货物由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航程次数不作具体规定,合同针对待运的货物。这种租船方式可以减轻租船压力,对船东来说,营运上比较灵活,可以用自有船舶来承运,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货运任务;可以用一条船多次往返运输,也可以用几条船同时运输。包运合同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大宗低价值散货。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是指以租赁期限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同时负责船舶的调度和经营管理。期租租金一般规定以船舶的每载重吨每月若干金额计算。租期可以长可以短,短时几个月,长则可以达到5年以上,甚至直到船舶报废为止。期租的对象是整船,不规定船舶的航线和挂靠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因此租船人可以根据货运需要选择航线、挂靠港口,便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期租对船舶装运的货物也不作具体规定,可以选装任何适运的货物;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船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不规定滞期速谴条款。

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支配;对租船方来说,雇佣和管理船员工作很复杂,租船人也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有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各种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有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各种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下面介绍几个实务中常见的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就是海运。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有以下明显优势:

a.通过能力大。海运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大。

b.运量大。海运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c.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输量大,航程元,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运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运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运输速度也相对较低。

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

铁路运输是仅此于海运的主要运输方式,海运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很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转运过程中可能遭风险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运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转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运、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值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质、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

公路运输是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内河运输(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

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邮包运输(parcelpost transport)

邮包运输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单费用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自动化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二.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货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订立在合同中。装运条款与合同性质及运输方式有密切关系。

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CFR合同(贸易术语),而且大部分货物是通过海运,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有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起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船、装运通知、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

装运港和目的港(port of shipment port of destination)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分批装运和转船(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做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装运通知(shippong advice)

装运通知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串货衔接工作。

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lay time demurrage despatch money)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装卸率是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按照正常的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时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

滞期费和速遣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照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反之,如按照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 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是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三、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简述如下: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

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航空运单(airway bill)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邮包收据(prcelpost receipt)

邮包收据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

多式联运单据是在多种运输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这种运输单据虽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都与联运提单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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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中航空保险论文5000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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