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家严选

中国机场航图资料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2 15:22:0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机场航图资料汇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叫做飞行情报服务,飞行情报服务机构的具体任务包括哪些


2、航空气象电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机场航图资料汇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叫做飞行情报服务,飞行情报服务机构的具体任务包括哪些

飞行情报服务是指收集整理、审校编辑和出版发布为保证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正常所需的各种航行资料的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机构的具体任务主要包括:编辑出版航行资料汇编;编绘出版各种航图,收集、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资料服务。

航行情报服务是指收集整理、审校编辑和出版发布为保证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正常所需的各种航行资料。主要包括:编辑出版航行资料汇编;编绘出版各种航图,收集、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资料服务。航图是保证飞机飞行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图表形式集中编绘出版,提供给飞行人员以及各种与飞行有关人员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航空地图分为1:1000000世界航空地图,1:5000000航空地图和小比例尺(1:2000000至1:5000000)航空领航地图。特种航图分为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航线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精密进近地形图、机场图、机场地面运行图、停机位置图等。飞机上使用的基本航图包括:航空地图、航路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和机场障碍物.A型图。航行通告是飞行人员和各种与飞行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状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情况的出现、变化的通知。分为一级航行通告、二级航行通告(包括定期制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航行通告由民用航空的各级航行情报部门按照规定收集、校核和发布。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用电信手段发布,二级航行通告(包括定期制航行通告)用电信以外的手段发布。

航空气象电报怎么看?

METAR是电报的类型。

ZBAA也就是地名的四字代码,ZBAA表示首都机场,其它如ZGGG白云机场,ZSSS虹桥机场°。

240630Z表示的是24日0630的时间,而Z表示的是世界协调时(中国与UTC的时差均为+8,也就是UTC+8)。

32005MPS表示风向320风速5米每秒MPS就是meters per second 290v360表示的是风向不定V可能是variable的意思,表示风向在290到360的方向之间变化。

9999表示能见度,单位米。如果能见度低于2000米,有时有跑道视程RVR加发跑道视程,如R35/0600V0800U等,是35号跑道RVR的数据为600到800米区间。

U表示上升,N不变化,D下降。

如果能见度大于等于10KM,则用9999或 CAVOK表示。

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航路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航空器空中报告、机场预报(TAF)、着陆预报、航路预报(ROFOR)、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SIGMET)和低空气象情报(AIRMET)。

例行天气报告( METAR ) 按固定时间间隔在指定地点观测到的气象情况的报告。特殊天气报告 ( SPECI )在两次例行天气报告之间,当一种或多种气象要素达到规定标准时发布的报告。机场预报 (TAF)在特定时间发布的,对机场特定时段预期气象情况的简要说明。

趋势预报附加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或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之后,对机场未来2 小时气象情况预计发生重大变化的简要说明。航路预报(ROFOR)在特定时间发布的,对某一时段某一航路预期气象情况的简要说明。

重要气象情报 SIGMET 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AIRMET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发生或预期发生的情报,该情报中的天气现象未包含在为有关的飞行情报区(或其分区)的低空飞行发布的预报中。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 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航行情报服务规章是航行情报员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关于《中国机场航图资料汇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