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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入境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9 20:05:4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入境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2、厦门公安等发布通告,加强无人机等航空器安全管理,具体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入境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贵阳航空口岸(下称贵阳口岸)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贵阳口岸的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阳口岸的有关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下称省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下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边防检查站(下称国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卫生检疫局(下称卫生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商品检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动植物检疫所(下称动植物检疫所)、中华人民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等部门。

贵阳口岸有关单位承担贵阳口岸国际联检通道的任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检部门包括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在贵阳口岸设立的检查、检验机构。联检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对出入境 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行李物品 、有关证件等实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贵阳口岸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所需场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解决。联检厅工作现场划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贵阳口岸有关单位确定。联检工作用水、用电、市内电话由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第六条 贵阳口岸联检区(联检厅、停机坪、国际货物仓库)是口岸机构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行李物品等实行联检和监督管理的场所。第七条 在口岸联检区内,口岸机构工作人员,应佩带统一制发的标志。不宜对外公开身份的,应携带有关证件。与口岸工作无关人员,不提进入联检区。第八条 进入口岸联检区的标志、证件的管理办法,由省口岸办会同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制定。 标志、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省口岸办负责。第九条 口岸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定岗定人。口岸联检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恪守职责,维护工作秩序和外事纪律;

(二)着装整齐,行为端正;

(三)不准闲谈、喧哗、吸烟,不得随着搬动旅客的行李、物品。除口岸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联检人员因作特殊需要外,不得离岗游动;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旅客赠送礼品,应予婉言谢绝。第十条 联检人员应遵照国际包机定期航班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工作现场。如遇有临时变更或临时包机航班,省民航局须及时通报。第十一条 入境飞机着陆前40分钟,口岸联检人员应到联检现场同岗就位,做好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飞机着陆后,由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和民航值机人员在客舱门口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旅客全部下机后,由民航工作人员导入国际候机室,按程序查验。检查、检验人员则进入飞机的客、货舱进行查验清舱。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飞机上清除的垃圾,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监督处理。第十三条 出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和省民航局、建行国际部等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须在飞机起飞前90分钟开始。对出境的行李、物品、货物,海关应在飞机起飞前60分钟办完检查手续交民航装运。未办理海关手续之前,民航不得受理托运。第十四条 乘坐出境飞机的旅客进入联检厅,经检查、检验,办妥登机手续、交运行李和安全检查后,进入候机室候机。第十五条 出境飞机经联检部门进行清舱查验后,方可让旅客登机和装货。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如遇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必须登机的,须经边防检查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须经海关检查、检验。第十六条 旅客登机,由民航工作人员导行至飞机舷梯口,验证登机。飞机上客、装货完毕,经联检部门认可后,通报民航外场值班人员,方可起飞。第十七条 海关在检查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武器、爆炸物品、检疫对象,运植物及产品,应分别移交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享受免检规定的旅客,由负责迎送人员持有关证件到联检单位办理免检手续后,方可出入隔离区。第十九条 进入贵阳口岸的飞机和飞机所在停机坪的监护,由省民航局安全检查部门负责。飞行业务由省民航局负责。隔离区由边防检查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进入隔离区后,如航班延误,需向旅客提供膳食时,省民航局应通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并引导旅客凭登机牌出入隔离区。海关视情况对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进行复核。如本次航班取消,改日飞行,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乘机和联检手续。

厦门公安等发布通告,加强无人机等航空器安全管理,具体有哪些信息?

无人机在使用时需要拥有飞行资质,并且要保证飞行期间不会无故降落砸中行人,因此厦门相关部门便发布了无人机等航空器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措施。该措施要求人员在购买无人机时必须实名登记,在使用无人机起飞时要提前向部门进行审批报备,在飞行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飞行,如果出现伤人事件时,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人机大多属于民用航空器,这种航空器在飞行期间如果不遵守飞行规则,那么出现意外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所以在销售和购买无人机时,必须做好实名登记的处理办法,将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使用和购买无人机的序号、型号、名称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相关部门还需要定期去经销店检查售卖出去的无人机,而消费者在拿到无人机时,还需要了解其中的使用说明和相关规则,不得在没有做好登记时就起飞。

此外民用无人机在飞行之前要提前跟管制部门进行报备,就连飞行的区域以及飞行的用途都要做好相关的说明。如果要在车站、商场、学校、电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无人机,还需要将飞行范围和起飞位置在相关应用软件中登录和报备。在飞行时不能任意改变飞行路线和飞行场所,必须在固定的飞行区域里使用无人机。

无人机等航空器存在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虽然重量和大小与民用飞机相比要小许多,但是在飞行期间毕竟是在几十米,甚至上千米的高空中飞行一旦出现操作故障或者失灵情况掉落下来,就极易导致下面的行人受伤,这一情况与高空抛物无意造成的后果是我们难以预料和想象的。对于违反飞行规则需要被判处1000元的罚款,单位也需要罚以5000元的处罚,而且对无故对秩序进行扰乱,对安全系统进行破解等严重影响治安管理举动,可能还需要被处以刑事责任。

航空禁令查询在飞行过程中,液体和固体的化妆品可以携带最大容积或重量是多少?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一、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二)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三)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四)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不执行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务,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塑料包装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透明的塑料袋;

2)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3)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胶封);

4)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5)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六)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公告》要求。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第(五)项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二、对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暂不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二)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免税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关于《飞机入境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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