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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长的职责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16:44:2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机长的职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机长是开飞机的人吗


2、机长是什么意思


3、民航飞机的机长都有什么权力和责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机长的职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机长是开飞机的人吗

机长是开飞机的人。

飞机机长会开飞机,而且是飞行员中的最高等级。当遇到紧急情况时,由机长做决定,但开飞机常由副驾驶来完成。机长的职责是监视、决策。

飞机驾驶员即“飞行员”从事飞机驾驶职业的技术性岗位,是航空公司核心人力资源。飞行员的职业生涯分为三个阶段,即飞行学员、副驾驶、机长。飞行学员阶段是飞行员职业生涯的第一步,接受地面理论培训和飞行培训,享有福利补助、培训工资权利;飞行学员从航校毕业后,将入航空公司进行机型改装训练,改装训练完成后上座观察、驾驶飞机、积累经验,成为副驾驶;副驾驶在5-10年内通过积累飞行小时获得考取机长职称的机会,并通过考试,成为机长。民航飞行员粗略分为机长和副驾两等级,但是机长和副驾里面又分成好多等级,副驾驶一般又分为二副,一副,机长又分为机长,教员,模拟机教员等等。而部队的飞行员,分为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一级飞行员,特级飞行员。

机长是什么意思

民用航空器运输机长(以下简称机长)在飞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航空活动中机长对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负有直接的也是最终的责任。

在航空活动中机长对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负有直接的也是最终的责任,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都授予了机长在飞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

机长职权最早是沿袭船长在反海盗中的权力,而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机长职权自身的技术性、行政性以及刑事司法性三大特征日趋明显,在刑事诉讼视角下将机长职权的性质定为一种"二元二次特殊的混合式刑事司法职权",从而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机型不同,应当积累一定的飞行小时,以达到熟练性要求,一般的航空运输企业波音737、空客320等中型飞机的最低经历时间要求为2700小时。机长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高度的负责精神,强烈的安全意识。

牢固的章法观念,熟练的操作技能,精细的工作作风,严谨的组织纪律以及健康的体魄。每次飞行公司须委派一名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做为此次飞行的责任机长,行使机长职责,机长是当班飞机的负责人,对当班飞行活动负责。

机长在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或旅客未完全撤离航空器的情况下,机组成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民航飞机的机长都有什么权力和责任

一、最高指挥权:

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二、最终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长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

1.起飞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航空器处置权

《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3.机组人员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三、治安管理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机长的治安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或违法活动的控制权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在飞行的航空器上发生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机长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将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时,可对犯罪或违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人员进行协助,甚至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1.违法嫌疑人驱离权

对于危害或者能够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员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机长有权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令此人离开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为人移交权

《东京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发生触犯登记国刑法的严重犯罪,不论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机长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免除责任权

只要机长治安权的行使符合《东京公约》的规定,就会被施以免责保护。被免责人员包括机长、其他机组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经营人、本次飞行租机人或包机人,被免除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机长的其他权力还包括受委托转递外交邮袋、以航行日志作为运行证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内作为公司代表办事等方面。

民用航空器机长具有哪些权利

应当对机舱内事故的处置与事故发生时的判断有果断、正确、理智的反应,并且应当对于飞机内人员的安全保障要担负起责任。

机长权力更大。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最高指挥权:

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

《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二、最终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起飞决定权。《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航空器处置权。《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机组人员决定权。《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三、治安管理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五条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关于《民航机长的职责》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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