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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场审批程序是什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3 18:42:4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场审批程序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境内私人飞机空域申请申请流程是什么?难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场审批程序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场实施检查职责。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中国境内私人飞机空域申请申请流程是什么?难度大不大?

个人飞行申请航线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不是说一点办法没有,但现在国内的通用航空管制确实没有解除,私人飞行没那么自由。 如果说是私人的公务飞行、往返于两地之间的话,现在还是很严格的,一方面是国内的通航法规要求事先报批、另一方面国内机场资源紧张,即使审批工作一路绿灯机场方面如果不接受你也没办法,而且这也是国内的一项通病,因为我国通航产业落后,导致国内的许多机场看不起私人飞机、尤其是小型飞机,就算民航管理局批准还得看机场老大的脾气。

个人申请飞行较难

如果说是私人航空俱乐部形式还是有办法的,一般私人航空俱乐部、尤其是拥有固定机场的那种,他们都是在民航局那里批下来一片固定半径的空域(一般至少是50千米半径,我家乡就是这样的),只要你拥有驾照、不管有没有自己的飞机(没有可以租用俱乐部的),获得俱乐部会员资质之后就可以在这个空域内自由飞行,但是不能飞出去、也不可以随意落到其他地方。

老兄说的“训练飞行”,这恐怕是唯一的办法。

私人航空俱乐部是个不错选择

试飞不可以的,因为试飞属于高风险作业,没有经过审批恐怕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我国已经在一些沿海开放地区试行自由程度较高的空域开放,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如果可行的话,往后真的可以自驾飞机(直升机)往来。

但是通航产业这条路任重而道远,因为我国的通航产业链条极端落后,机场没有几个,即使国家现在全面开放通航,私人飞机也要面临买回来没处放、上了天没处降的窘境。 也就是说,通航管理条例虽然管制严格,但那也是基于我国严重短缺的通航资源被迫作出的,随着市场的链条逐渐丰富,它才有开放和发展的可能。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第十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中国民航机场(航空港)的管理是怎么样的?

可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的建筑物及设施的总称,亦称飞机场。机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影响,而且还将影响到各自的发展。过远则使用不便,而且增加经常性的地面交通费用和地面行车时间。一般认为,机场特别是客货运输量很大的机场,与其为之月盼的城市之间,必须有,陕速便捷的地面交通,行车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或40分钟左右为宜。机场所处的位置和跑道的方向,要使飞机起飞和降落时避免经过城市的上空。由于影响机场场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综合研究后确定。

为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机场使用效率,国家主管当局颁发了有关管理民用机场的基本制度。

国务院规定,全国民用机场由中国民航局归口管理。

1.机场建设申报制度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局新建机场,除按国家颁发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申报外,还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局事先与民航局等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2.机场管理制度

(1)民航局对机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申请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民航局审查后颁发。民航局对机场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一级机场由民航局归口管理;一类二级、二类、三类机场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管理。

(2)地方、部门按有关规定建设的民用机场以及飞机制造工厂的专用机场,并利用这些机场经营国内支线客货运输或通用航空业务的,可由地方、部门报经民航局审查合格后组建机场管理机构,接受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即执行民航局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业务人员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技术执照,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

(3)军民合用机场,可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协议实行分区管理。

(4)为协调机场内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正常,所有民用机场均成立机场管理委员会,它是统一管理所在机场的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机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民航负责人任主任的办公室处理。

为了保障民航飞机起飞及着陆的安全,对机场跑道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对此有明确的要求。机场道面荷载是指机场道面所能承载的荷重。机场的道面是用筑路材料铺筑的人工结构物。它为飞机提供了一种具有一定强度、平坦度、粗糙度和能在所有气候条件下安全起飞、降落、滑行和停留的表面。机场跑道道面的荷载是按该机场所使用飞机的最大起飞全重计算的,其他不同部位道面,要按其功能作分别的调整。例如,站坪、主滑行道等要考虑承受较大交通密度和飞机滑动缓慢、停留而产生较高应力的条件;驻场飞机的停机坪一般只考虑飞机的自重即可。

飞机的重量由飞机的起落架传递到道面上。飞机起落架的机轮有单轮、双轮、四轮小车等不同的布置方式。连同轮胎在受压情况下与道面的接触面积、轮胎的内压力以及轮胎的间距等条件,是计算道面强度的依据。波音747型宽体远程客机的起飞全重达300吨至400吨,但由于它有四组四轮小车式主起落架,共有16个轮胎承重,经计算,这类飞机施加于道面上的单位压力,或对道面的强度要求,如果和全重仅60~70吨,只具两组双轮式主起落架的中程飞机所需道面强度比,两者楷差有限。由此可见,飞机起落架的特性,和该种飞机所需道面强度有密切关系。在选购飞机时应注意这一问题。如果选定的机型,不能适应国内现有大部分机场的道面强度,势必就要导致改建现有机场道面的大量投资,相对说来,这种机型的使用范围,就要受到限制。

1981年,国际民航组织在公约的附件14中提出:各成员国对外开放的机场,应当用飞机等级序号——道面等级序号法(ACN-PCN)通报其道面强度。ACN表示飞机在规定的标准地基强度的道面上的相对影响序号,是由飞机制造厂根据其飞机特性自定的。PCN表示运行次数不受限制的道面承载强度的序号,代表本机场道面的荷载特性。当飞机的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的PCN时,表明这种飞机可以在该道面上不受限制地运行。为了工作便利,一些机场工作手册中,已将当前使用较广的一些飞机型号,在刚性和柔性道面上,按四类标准地基,计算出这些机型的ACN值,列表可查。用表列的AOq值,与本机场的PCN对照,可以得知该机型是否可以在本机场运行。

超载运行将缩短道面的寿命,超载过多则将使道面破坏。但作为权宜的、偶然的、少量的超载,一般是可以的。建议采用下列准则:

(1)对于柔性道面,ACN不宜超过PCN的10%;

(2)对于刚性道面,ACN不宜超过PCN的5%,并且是偶然的运行;

(3)如果不知道道面结构,则应采用5%的限度,并且年超载运行次数不宜超过年度总运行次数的5%。

在1973年以前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只考虑天气因素,即云高和能见度,所以叫作“机场最低天气标准”。但是由于云底高度通常是不规则的,而且很少在跑道人口这个最关键位置上测报;能见度也不是驾驶员在进入着陆时沿跑道方向能看清地面标志的最大距离。毗1973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决定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代替“机场最低天气标准”,并用装设在跑道一侧的大气透射仪自动测算的跑道视程(RVR)代替习惯上使用的能见度。“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中除规定云高和跑道视程外,还增加了一项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跑道视程是驾驶员在跑道中线上能看清跑道标志或灯光的距离。最低下降高是在不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允许飞机下降的最低高,它是根据最后进近区和复飞区最高障碍物的高和超越障碍物必需的余度及其他安全因素确定的。只有在驾驶员能看到进近灯、跑道人口或其他可以识别跑道人口的标志并且飞机已处在正常目视着陆的位置,才允许继续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否则应保持规定的最低下降高至复飞点开始复飞。决断高是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决定继续下降或立即复飞的最低高度限制,它是根据障碍物的高,复飞时飞机的高度损失和其他安全因素确定的。因此最低下降高和决断高是在利用不同导航设施的仪表进近中防止飞机与机场周围障碍物相撞的最低安全高度,不是天气因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分为着陆最低标准和起飞最低标准。

着陆最低标准,根据所用的导航设施分为非精密进近和精密进近两类。使用全向信标(VOR)、无方向信标(N-DB)等无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为非精密进近。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和跑道视程(或能见度)两个因素。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的仪表进近(有下滑引导)为精密进近,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两个因素,其数值决定于运行分类。

Ⅰ类(CatⅠ)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不低于60米,能见度不低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

Ⅱ类(CatⅡ)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60米,但不低于30米;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

ⅢA类(CatⅢA)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30米,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

ⅢB类(CatⅢB)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15米,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

ⅢC类(CatⅢC)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限制。

此外,对一种导航设施制定仪表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都应按照飞机分类(按飞机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和着陆状态时失速速度的1.3倍的速度分为A、B、C、D和E类)分别规定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跑道视程或能见度的数值。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过程中需要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中应增加一个云高,或为满足飞越障碍物的安全要求规定一个最小净上升梯度。另外,一个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应低于飞机最关键的发动机失效时在这个机场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起飞机场有适用的备降机场,而且这个备降机场应具有适于发动机失效时飞机着陆的天气条件和地面设施。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对飞机起飞和着陆飞行最关键位置所规定的最低安全保障,因此对于如何执行最低标准各国都有法律性的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也颁发了统一的规范,它为设计仪表进近程序制定最低标准提供可靠的休据。

在机场周围还要进行有效的环境保护,使机场周围环境既利于飞机的飞行,又不破坏其生态环境。飞机运行时发动机产生的噪声是机场污染环境的主要问题。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题为《航空器噪声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文件,提出了有关民用航空运输飞机噪声鉴定办法及最大允许值。凡超过了限值的机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减少噪声影响(例如实行宵禁);各飞机生产厂也要按限值对飞机发动机作技术处理,否则就得不到该类飞机或发动机的运行合格证。自此以后,噪声污染问题有了逐步减轻的途径。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8月颁布了《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对机场噪声影响提出了严格要求。近几年来新建机场的选址工作中,都列入了“环境评价”一章,重点对所选场址的噪声影响做出分析,提出措施,报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定址。对于1949年以前建成的,目前仍在使用的旧机场,它们距城市一般都比较近,噪声污染影响不能忽视,但鉴于目前这些机场空运业务量还不大,同时限于国家财力,马上迁建确有困难,可暂时维持现状。

机场附近地区要求没有鸟类群居,因为飞鸟撞击飞机和鸟被吸人发动机堵塞进气口而使发动机失效,会造成严重影响或飞行事故。飞鸟撞击飞机,大多数发生在5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中。目前采用的驱鸟措施有:音响恐吓、高频振荡驱逐、隼或鹰镇压鸟群等。

民用机场还需建立完善的消防和救援设施及机构,供航空器起降、运转、停驻和维修的场所(含工作区、生活区)的火灾预防和救援。它以预防、扑灭飞机火灾、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主。

民用机场消防,除具有我国消防保卫重点单位的特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外,还具有飞机火灾扑救难度大、时间性强、要求高的特点。国际民航组织对消防救援的要求是:消防队接到报警应在2分钟内到达跑道尽端,到达跑道尽端以外1000米的时间不得多于3分钟;当第一辆消防车抵达后,需在1分钟内将最初的火势强度减少90%。为满足上述要求,在设计和建造机场时,必须使消防站设在对机场任何部位飞机火灾的驰救都是适中的位置上。消防站使用的主力车辆应配备有加速快、越野性强、载运量大和喷射率高的专用机场消防车。

机场消防安全是航空运输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民用机场防火工作在机场地区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防火规定。民航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驻机场单位,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实施消防监督,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国民用机场消防保障是按国际民航组织划分的消防保障等级来具体实施的。消防保障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长度和起降频率。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我国制定了民用机场消防站车辆、人员编制暂行标准;组建了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对所辖飞机活动区域内或邻近地区发生的飞机失事或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工作,保证飞机机身的完整和提供机上人员撤离所需的时间。为此,机场消防部队应与机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公安保卫部门、驻机场武警部队、医疗救护等单位就处理飞机失事中的救援问题事先制定预案,明确现场分工,定期进行综合演练,以达到互相配合。救援和消防人员在实施救援中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进入飞机,全力协助机上人员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为预防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发生必须采取的严格而有效的机场安全检查。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组织实施。它的主要任务:一是对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对进入机场隔离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对货主委托民航空运的货物,除经特别准许者外,一律实行安全检查,以防止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带上或装载上飞机,保障民航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承担机场隔离区的安全管理;三是担负国际、国内出港、过港及进港的民航飞机在机场客机坪停留期间的监护。

机场安全检查的方法:一是技术检查。旅客须通过安全门或接受手提探测器检查;行季、货物须经过X光安全检查仪器的检查。安全门、手提探测器和X光安全检查仪器均经科学鉴定,对旅客人身及行李、货物不会造成损害。二是手工检查。旅客人身由同性别的安全检查人员用手工触摸检查,必要时可以搜身。行李、货物采用开包(箱)检查。上述两种检查方法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兼用。机场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使保障安全与飞行正常、礼貌服务三者有机地统一。它是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立足地面”方针的关键措施之一。

机场安全检查在国际上始于1970年,初期都是人工检查,美国从1973年,日本从1974年开始使用仪器检查,但同时辅之以手工检查。我国机场安全检查始于1981年4月1日,首先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同年11月1日起,对乘坐国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亦实行了安全检查。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第九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关于《飞机场审批程序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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