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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维护规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3 12:04:0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维护规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求飞机维修ATA1-100的章节号(英/汉)


2、30岁了可以学飞机维修吗


3、民用航空器维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维护规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求飞机维修ATA1-100的章节号(英/汉)

00 INTRODUCTION 介绍

05 TIME LIMITS / MAINTENANCE CHECKS 维修时限和维护

06 DIMENSIONS AND AREAS 尺寸和图表

07 LIFTING AND SHORING 顶升

08 LEVELING AND WEIGHING 平衡和称重

09 TOWING AND TAXIING 牵引和滑行

10 PARKING MOORING, STORAGE AND RETURN TO SERVICE 停放和系留

11 PLACARDS AND MARKINGS 标牌和标志

12 SERVICING 勤务

20 STANDARD PRACTICES 系统部分标准施工

21 AIR CONDITIONING 空调

22 AUTO FLIGHT 自动飞行

23 COMMUNICATIONS 通讯

24 ELECTRICAL POWER 电源

25 EQUIPMENT / FURNISHINGS 设备及装饰

26 FIRE PROTECTION 防火

27 FLIGHT CONTROLS 飞行操纵

28 FUEL 燃油

29 HYDRAULIC POWER 液压

30 ICE AND RAIN PROTECTION 防冰防雨

31 INDICATING / RECORDING SYSTEMS 仪表(指示记录)

32 LANDING GEAR 起落架

33 LIGHTS 灯光

34 NAVIGATION 导航

35 OXYGEN 氧气

36 PNEUMATIC 引气

37 VACUUM 真空

38 WATER / WASTE 水和排污

49 AIRBORNE AUXILIARY POWER APU(机载辅助动力装置)

51 STANDARD PRACTICES AND STRUCTURES - GENERAL 结构部分标准施工

52 DOORS 门

53 FUSELAGE 机身

54 NACELLES / PYLONS 发动机短舱、吊架

55 STABILIZERS 安定面

56 WINDOWS 窗

57 WINGS 机翼

61 PROPELLERS-General 螺旋桨-概述

65 ROTORS 旋翼

70 STANDARD PRACTICES - ENGINES 动力装置部分标准施工

71 POWER PLANT 动力装置

72 ENGINE 发动机

73 ENGINE FUEL AND CONTROL 发动机燃油及调节

74 IGNITION 点火

75 AIR 空气

76 ENGINE CONTROLS 发动机控制

77 ENGINE INDICATING 发动机指示

78 EXHAUST 排气

79 OIL 滑油

80 STARTING 起动

81 TURBINES 涡轮

82 WATER INJECTION 喷水

83 ACCESSORY GEAR BOXES 附件齿轮箱

91 CHARTS 图表(WDM中)

93 PANELS 面板

扩展资料

1、分类——航空器所有的资料大体上划分为“航空器”和“动力装置”两大类,而航空器又分成:总体、系统、结构三大类;动力装置可分为:螺旋奖/旋翼、发动机两类。分类不编号,每一个类所属各章编号如下:

5~20章为“总体类”;21~49章为“系统类”;51~57章为“结构类”;60~65章为“螺旋奖/旋翼”类;70~91章为“发动机类”。

2、系统/章号——所谓“系统”是由各相关的机件组成的能完成某种特定功能的集合,每一系统在手册中都称为章,每章都指定一个编号作为第一组号码。

3、子系统/章号——“子系统”是系统的某一部分,每一系统可以由几个子系统组成,子系统由节号指定一个编号作为第二组号码。

参考资料 民航考试网飞机维修ATA1-100的章节号(英/汉)

30岁了可以学飞机维修吗

飞机维修是一种工作,国内主要是在军队航空兵编制里的机务人员和在民航系统的机务人员。其实飞机维修工作的技术含量不是很高,还不如汽车修理工有发挥自我提高技术的空间,飞机维修工作要求严格规范,一切都是程序化,登记、记录、签字、换件就这点事,即单一又枯燥。航空兵机务人员,在80年代大多数是初中学历,90年代后提高到高中学历居多。民航是垄断行业待遇较好,故意提高进入门槛,要求航空专业大专以上。航空兵机务大队中的技师由专门军校培养,也是大专起步,地方应届考生最低要进本科线才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第五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二)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三)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四)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第八条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第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三)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第十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形式:

(一)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二)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三)自学。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线维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维护工作。

(十三)定期检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十四)民航局批准:指经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权所进行的批准。

(十五)经批准的标准:指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设计、制造、维修及质量标准或规范。

(十六)适航性资料:指为保证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何适航文件。

(十七)放行人员:指按照民航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维修单位授权的下述人员:

(1)航线维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员;

(2)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员。第四条 申请和颁发

(一)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

(二)申请维修许可证或变更现有维修许可项目时必须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写申请书并与民航局要求呈报的维修单位手册及其它资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三)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在经民航局审查认可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后,颁发维修许可证。第五条 维修许可证及其有效性

(一)维修许可证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证明。

(二)维修许可证批准进行维修工作的范围。获得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及其广告宣传。

(三)维修许可证在批准限定内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弃、暂停或吊销。

(四)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维修许可证必须良好地保存在明显的地方。有效期满或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必须交还民航局。

(五)民航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对申请人予以临时资格认可。批准函件具有与维修许可证同样的效力。第六条 等效安全情况

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维修规模和范围上有限的维修单位对本规章的某些条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

(一)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和

(二)该维修单位能保证所维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二章 维修类别第七条 维修工作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对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分类如下:

(一)校验

(二)改装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线维修

(六)定期检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视情对每一维修工作类别作必要的具体限制。第八条 维修项目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维修项目类别包括如下方面,均为有限项目:

(一)机体

(二)动力装置

(三)螺旋桨

(四)无线电设备

(五)仪表

(六)附件

(七)特种作业

(八)民航局认为合理的其它项目

飞机维修中故障MEL规定A类B类C类D类的修复期限各是多久?

MEL项目修复期限

A类:

(i) 没有规定标准期限时,按MEL中给定的限制进行修复;

(ii) 有规定时间段的,应从发现日以后的日历日00:01开始。

B类:3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

C类:10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

D类:120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

关于《飞机维护规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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