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内现在一切空域都是受管制的,没有自由飞行空域,所有飞行必须经过审批,否则都是违法的.连放个系留气球都是要审批的.
国外人家有非管制空域.
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
1.8 申请
国内现在一切空域都是受管制的,没有自由飞行空域,所有飞行必须经过审批,否则都是违法的.连放个系留气球都是要审批的.
国外人家有非管制空域.
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
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
(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2 进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请
(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
(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2.2 受理
(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 (附录二)和 “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附录三)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2.2.3 适航检查
(1) 适航监察员对申请适航证的航空器的适航检查应在航空器制造、组装或改装现场进行。检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附录四)的内容实施。
(2) 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航空器各种合格性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 文件记录的评审:
ⅰ.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填写准确无误;
ⅱ.确认航空器(含所安装发动机、螺旋桨)已通过型号认可审查,型号审定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型号认可证及其数据单、生产许可证现行有效;
ⅲ.审核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确认航空器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
ⅳ.确认航空器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
Ⅴ.审查制造人按规定对航空器进行试飞的有关报告;
Ⅵ.确认持续适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状态的适航检查;
ⅰ.确认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据型号合格证数据单确认航空器型号和型别的符合性;
ⅲ.确认各系统工作正常并正确标识;
ⅳ.确认航空器的各类应急、救生设备齐全,并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ⅴ.确认各类警告标志及标牌、告示等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3)适航监察员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AAC-199] (附录五)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对所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纠正措施应被适航监察员所接受。
(4)检查结束后,适航监察员应填写《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在申请人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上签署意见,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附录六)。
2.2.4 颁发证件
(1) 所申请的航空器经适航监察员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在现场签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2) 当适航监察员认为有必要对标准适航证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进行限制时,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在标准适航证 “备注”栏内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2.2.5 存档
适航监察员应在适航证签发后30日内,将下述文件(或复印件)报适航审定司存档:
(1)签署适航检查结论后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3)《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5)《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复印件;
(6)《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复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注册/取消注册声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证;
(9)航空器交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