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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适航取证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10:40:1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适航取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你好!适航证怎么申请步骤向哪个部门申请?


2、飞机结构适航体现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适航取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你好!适航证怎么申请步骤向哪个部门申请?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

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

(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2 进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请

(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

(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2.2 受理

(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

飞机结构适航体现在哪部民航法规里面,从哪几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中国民航规章CCAR-25,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且要满足疲劳性能的要求。

飞机一般校装项目

(1)机翼上反角、安装角校装检查

(2)水平尾翼上反角、安装角检

(3)发动机校准

(4)垂直尾翼垂直度检查

(5)飞机外形对称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A章 总则第23.2000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是指在可能使用应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驾驶技能和体力的情况下,飞机有能力继续可控飞行和着陆;着陆时,飞机可能出现因失效情况而导致一些损坏。第23.2005条 正常类飞机审定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1)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c)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MMO≤0.6的飞机;

(2)高速:VNO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

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第23.2010条 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申请人应当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认标准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标准。

(b)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B章 飞行第一节 性能第23.2100条 重量和重心

(a)申请人应当制定飞机可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b)申请人应当用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来符合本章各条要求,这些临界组合应当在飞机配载状态内确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c)用于确定空机重量和重心的飞机状态,应当明确界定且易于复现。第23.2105条 性能数据

(a)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应当按下列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对于所有飞机,按静止空气和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

(2)对于1级和2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及3级和4级中的所有飞机,按使用包线范围内的环境大气条件。

(b)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应当按下列条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数据:

(1)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

(2)使用限制范围内,标准温度之上和之下对性能有不利影响的温度。

(c)用于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的程序,在服役中预期遇到的大气条件下,应当可由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驾驶员一贯地执行。

(d)依据本条(b)款确定的性能数据,应当考虑由于大气条件、冷却需求和其他动力需求引起的损失。第23.2110条 失速速度

申请人应当为正常运行中使用的每个飞行构型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正常运行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时,应当考虑下列功率设定的每个飞行构型的最不利状态:

(a)对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慢车或者零推力;

(b)对于除提供推力外还用于飞行操纵或者增升装置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名义推力。第23.2115条 起飞性能

(a)申请人应当确定飞机起飞性能,确定时应当考虑:

(1)失速速度安全裕度;

(2)最小操纵速度;

(3)爬升梯度。

(b)对单发飞机及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低速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5米(50英尺)的距离。

(c)对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高速多发飞机及4级飞机中的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突然失去临界推力后的下列距离:

(1)临界速度时中断起飞距离;

(2)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0.7米(35英尺)的距离;

(3)净起飞飞行航迹。

关于《飞机适航取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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