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条例乘机人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2、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条例乘机人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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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的依据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实际制定的。二、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三、关于《规定》的结构
《规定》在结构和内容上均比原《暂行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按空运企业从事航线、航班经营的程序共分五章、二十四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航班经营的申请与审批、罚则、附则。《规定》的内容比原《暂行规定》更充实、完整、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区内航线
新疆地区航线属乌鲁木齐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云南省和山西省内航线分属西南和华北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2.关于航线、航班管理权限
为了加强对航线、航班的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国内航线、航班的监督管理;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国内航线、航班的监督管理。
3.关于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在《规定》中明确空运企业在用已管运飞机飞行新开辟的新航线或用新机型投入航线经营前,必须接受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资格审查,以保证安全开航。
4.关于航线经营许可
为了规范空运企业严格地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航线、航班经营,在《规定》中新增了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规定,明确航线经营许可由民航总局审批,以航线经营许可证方式颁发。空运企业只能在航线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航线上从事航班、加班经营。
5.关于航班计划
在《规定》中将航班计划按每年分为夏秋季和冬春季航班计划,并规定了航班计划提交的程序、时限,明确了航班计划统一由民航总局审批。
6.关于航班、加班
在《规定》中明确空运企业在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航班经营,并规定空运企业只能在本公司有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线上申请经营航班、加班。这样,能有效地避免空运企业在没有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线上从事航班、加班经营的无序状况。
7.关于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
在《规定》第十九条中详细规定了空运企业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必须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这样能有效地避免空运企业因擅自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而造成的在航班经营中的混乱现象。
8.关于罚则
在《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4号)按轻重顺序,对空运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航线经营、收回航线经营许可的处罚,从而使对空运企业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更公开、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第五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民航总局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特定的国内航线和航班时,被指定的空运企业必须执行。第二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所使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并获得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第七条 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
(二)符合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规定;
(三)符合航班正常、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市场需求;
(五)具备相应的航路或航线、机场条件及相关的保障能力;
(六)按规定交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第八条 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航线经营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
1.航线经营计划;
2.预计经营时间;
3.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 空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线应当以其所在地区向外辐射的航线为主。区内航线主要由所在地区的空运企业经营;区际航线一般由航线两端所在地区的空运企业经营。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第五条 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第六条 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第七条 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 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第九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变获准的客舱布局、使用限制或载重平衡数据,必须重新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认可。第十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依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预定飞行的航线、地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条件等,确认其性能使用限制、仪表和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适航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执行有关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的和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经批准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条 航空器运行时,其所有系统及航空器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但是,当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运行:
(一)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MEL);
(二)保证航空器是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运行;
(三)适航指令要求必须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条 航空器在运行中必须携带下列现行有效的非缩微形式的手册:
(一)飞行手册(AFM);
(二)最低设备清单(MEL);
(三)使用手册(OM),外形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六条 航空器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引进的航空器在首次颁发适航证前,也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第三章 适航性责任第十七条 营运人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责,必须做到:
(一)每次飞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确信航空器能够完成预定的飞行;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标准排除任何影响适航性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
(三)按批准的维修方案完成所有规定的维修作业内容;
(四)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总局认为必须执行的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五)按法定技术文件要求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前款第(五)项所称“法定技术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维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管理,维护机场使用功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市管理局是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主管机关,负责经营管理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保证机场正常运行并负责划定区域范围内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在机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的规章、制度,服从机场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机场的土地、各类建(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和设备,都有维护机场秩序,确保航空安全、遵守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义务;对违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机场及其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安全法制宣传,依靠群众切实做好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的保障工作。第四条 机场的净空保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和防止电磁干扰的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市规划局《关于限制江北机场附近建筑物绝对高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包括通讯导航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执行。凡在机场附近新设置各类干扰源、建筑物和设施,应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并经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机场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影响机场各类通讯导航设备功能的发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事先征得机场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经市规划、环保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责令限期无条件拆除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产权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在机场(包括通讯导航台站、油库)净空保护及环境保护区域内建筑各项工程(包括架空输电线路);
(二)新建超高或影响机场设备功能的建(构)筑物;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五)在距机场中心点半径七点五公里的圆弧范围内,修建可能在空气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有碍环境视线,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六)设置易与机场目视导航设施混淆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七)在机场跑道东侧应予保护的用于修建第二跑道的预留地带修建大型建(构)筑物和铺(架)设管线;
(八)必须无条件清除超过机场净空限制高度,遮挡助航灯光,影响供电和通讯线路和树、竹、农作物等。第六条 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使用效率。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或在机场(包括通讯导航台站、油库)区域内建筑各项工程,必须符合江北国际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主管机关上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并按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危害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持无效证件进入飞行区、工作区、通讯台站、油库等限制区域和候机室隔离区;
(二)翻越机场围墙、围栏、隔离网以及穿行排水涵洞;
(三)移动、破坏机场设置的各种标志、标识、设备、设施;
(四)在机场内耕作、收荒、放牧、拾柴、割草、打猎、凉晒谷物、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和教练驾驶车辆;
(五)在埋有机场地下管道和线缆的地面上挖沟开渠、堆放超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及垃圾;
(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第八条 凡进入机场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机场公安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按指定的区域行使、停放。
严禁擅自进入机场限制区,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机场限制区的机动车辆及随车人员,应持有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通行证。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危害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盗窃机场航空设施、各种管线和专用线及机场所属的各通讯导航台站的设施和设备;
(二)在距机坪、油库区150米内烧荒、使用明火;
(三)携带或裹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具有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及危险物品进入机场、飞机或托运的行李、货物中;
(四)策划劫机和其它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2017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意义解读
日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广受业界和社会关注的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经济类规章。那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意义是什么?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2017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解读
《规定》从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航空运行主体的责任,为维护乘客合法的权益、保障正常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参与起草该《规定》的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发展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光才、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李洪涛两位专家,对《规定》进行详细深入解读。
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规章诞生
记者:我们了解到,此次公布的《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规章,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刘光才:这部规章的出台历时两三年,经先后6次业内外协调会,其出台本身就是最大亮点。在全球,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航班运行秩序的,此前只有欧盟。应该说,《规定》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为航班正常工作提供了最系统、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对有效减少航班延误,提高航班正常率,提升我国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记者:近年来,航班延误事件的社会关注度一直很高。那么这部规章的颁布,对促进航班正常工作有何意义呢?
刘光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2015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运输量4.36亿人次,旅客周转量7270.66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1.1%和14.8%。从2005年起,我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已排名世界第二。但正如你所说,近些年,航班延误始终是困扰民航工作的一大问题。民航局自2008年起多次开展航班延误治理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航班延误的政策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要建立航班正常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通过立法将治理航班延误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
记者:该《规定》起草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是什么?
刘光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的。同时,我们也借鉴了美国、欧盟相关民航法规规章,这有利于我国航班正常工作规定与国际先进做法保持一致,促进我国航班正常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规章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在国内运行的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因此规章设定的义务性规范,严格遵守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要求。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明晰
记者: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遵循的最重要原则是什么?
刘光才:这部规章的起草,始终遵循着坚持安全第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其中,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起草该《规定》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健全市场机制在《规定》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光才:健全的市场机制就是要做到把企业该做的还给企业,政府只做自己该做的事情,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哪儿。关于航班延误的旅客补偿,其实早在2004年民航局就出台了《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个航空公司,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标准,做好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工作。
为了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同时不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规定》在第三章第一节中明确规定,国内承运人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这样,旅客可以根据补偿的方案,自主决定选哪家航空公司,真正实现航空运输市场化。同时,国内承运人需要在接下来的5个多月的时间里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并完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同时上报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择时予以对外公布,做到透明公开。
明晰主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记者:仔细研究《规定》后发现,这部规章对航班运行主体各自的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定位和全面规范。请您结合《规定》内容详细谈下航班正常工作主体责任明确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李洪涛:在航班正常、延误处置工作中,保障航班正常是首要环节,提高航班正常率、减少航班延误则是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的核心。然而,与近年来我国航班量的迅猛增长相比较,机场、空管、航空承运人的保障能力明显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班正常和民航发展质量。《规定》在第二章中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保障航班正常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分,对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此外,《规定》也要求航空公司与销售代理人和地服代理人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服务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职责,同时也增加了地服代理人、销售代理人不履行协议造成航班延误的责任。而且此次《规定》把在我国运行的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也纳入了规制范畴。
记者:刚才您提到《规定》将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都纳入其中,这是不是也是主体职责明确的一个体现?
李洪涛:对,适用范围涵盖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目前,现有民航局文件只能规范国内承运人,对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方面的监管还是空白。随着我国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我国运行国际航班,因此需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保证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的一致性。
记者:《规定》对各方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刘光才:这部规章共八章77条,其中法律责任部分共有17条,确实反映出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比如,《规定》细化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中的部分条款,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重点要求承运人做好航班延误或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工作,每一项都设定了法律责任。
绝不让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
记者:很多社会公众认为在航班延误中,消费者一直是弱势群体。《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洪涛:虽然在《规定》中并没有出现“投诉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字样,但其内容可以说极尽全力,力求全面地保护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统计显示,旅客对航班问题类的投诉占总投诉的50%以上,投诉已经成为旅客在航班延误后最重要的维权手段。目前规范旅客投诉工作的依据是《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效力级别低,适用范围无法涵盖外国承运人。同时,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法律责任,对被投诉主体缺乏约束力。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对旅客投诉受理、处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此次在《规定》中独立一章专题投诉管理,并将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共同纳入其中。
记者:依照《规定》,遇到航班延误时,旅客应该如何维权呢?
李洪涛:旅客在旅行中遇到问题,最好在第一时间向承运人和机场求助或投诉。如果其未能满足诉求,可以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寻求解决。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证明的,航空公司必须出具。《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包括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若消费者发生投诉,国内航空公司要在7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在20日内处理完毕,且必须具备中文受理能力。
记者:我发现,《规定》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了更明确的界定。那么在遇到具体的延误时,消费者有哪些知情权呢?
李洪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中需明确是否提供航班延误补偿,还要明确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要在30分钟内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发生机上延误时,航空公司要每30分钟向机上旅客通报动态信息,超过3小时的,要在安全和安保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记者:《规定》公布后,引起社会公众和舆论最大争议的是“对于由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系列责任问题交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这一条,对这一规定您怎么看?
刘光才:从历史性的角度看,早在1996年,民航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就提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这次《规定》只是将以前的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写进了规章中。
这个问题为何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关键在于我们的关注点到底是航空安全更重要还是航空补偿更重要。的确,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约定,所以规章也表示因航空公司方面引起的航班延误由航空公司进行补偿。但是,诸如天气原因,在出现雷阵雨、暴风雪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起飞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旅客的安全,避免航空安全事故。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国际上均明确航空公司可不担负相关费用。本规章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最低要求,但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决定高于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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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关于《航空条例乘机人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