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自中国民航总局2007年9月10日发布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
摘自中国民航总局2007年9月10日发布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公斤;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 空机重量小于316公斤,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
(3) 全马力平飞中,修正空速小于110公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修正空速45公里/小时。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a) 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 在局方要求时,超轻
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营运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第91.1305条 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91.1307条 合格证和登记
(a) 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 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 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91.1309条 有危害的运行
(a)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 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91.1311条 昼间运行
(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91.1313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 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
(b)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 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5条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 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17条 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9条 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3条 地面目视参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5条 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91.155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P章 跳伞
第91.14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除因飞行紧急情况必需跳伞外的跳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