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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安全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2 10:16:3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部做些什么啊?


2、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3、民航安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空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部做些什么啊?

看来你是盯住航空公司了。

飞行安全部门主要是监控飞行员的操作、作业方法是否标准、飞机安全状况是否适航等等,这些都有明确的作业手册,有严格标准。简单说就是要监控、检查飞机起飞前、飞行中是不是有安全隐患,飞行员的操作是否安全。

这个岗位最好是有民航专业基础的,非民航专业的一般不要。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是做什么的??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介绍一、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空中、地面有安检专业知识的民航工作人员,主要在国内、国际各大机场从事安检工作,确保飞行及机场安全。二、 主干课程1、民航服务心理学 通过学习,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了解民航服务主体和客体的心理现象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注意深入探讨旅客的心理需要,服务中员工心理,群体管理的冲突,提高服务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合作与竞争等能力,掌握民航服务的内容及民航心理学研究方法等知识。

2、民航运输概论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地球与飞行的基础知识及其相互联系,航空运输布局情况及有关航空运输地理理论,中国空运地理及重要国家的空运地理、地图与摇感在航空中的应用,并能掌握中国国内和国际各地区的航线及中国民航使用的各型飞机的性能等业务知识。3、礼节礼仪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礼仪礼节的基础知识和民航运输各项业务中基本的礼节和服务用语;了解主要客源国(地区)的风俗和礼节以及宗教礼仪的基本知识。培养具备良好的仪容、仪表、仪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礼貌待客习惯和熟练运用的能力。4、公共关系学 本课程以民航企业内外公众的关系为主要内容,学习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职能与类型,公共关系的一般属性和形态,公共关系的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公共关系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实务操作等。

5、民航概论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航空服务和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民用航空器制造以及配套设备,工作原理及飞机的发展概况和目前发展水平;了解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与运作概况;掌握了解航空运输等一些法规;熟悉民航情况、了解民航基本知识,树立民航的总体观念。

6、安检行政法规 通过本课程学习,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民航安检行政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把握法制规范,能依法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7、安全检查概论该课程是一门专业主干课程。本课程的教学,旨在通过对民航运输中证件检查、X光机检查、危险品基础知识和出入境管理知识的学习与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民航安全技术检查的操作方法,掌握基本技巧,胜任民航安全检查员的工作。8、危险品基础知识介绍了航空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与标贴、运输文件、操作、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9、民航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方式及市场机制,了解民航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明确民航企业服务和管理的职能、特点、目标、任务、内容和方法,懂得民航企业管理中的计划、决策、战略和人力资源配置等。

中国民航机场(航空港)的管理是怎么样的?

可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的建筑物及设施的总称,亦称飞机场。机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影响,而且还将影响到各自的发展。过远则使用不便,而且增加经常性的地面交通费用和地面行车时间。一般认为,机场特别是客货运输量很大的机场,与其为之月盼的城市之间,必须有,陕速便捷的地面交通,行车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或40分钟左右为宜。机场所处的位置和跑道的方向,要使飞机起飞和降落时避免经过城市的上空。由于影响机场场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综合研究后确定。

为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机场使用效率,国家主管当局颁发了有关管理民用机场的基本制度。

国务院规定,全国民用机场由中国民航局归口管理。

1.机场建设申报制度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局新建机场,除按国家颁发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申报外,还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局事先与民航局等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2.机场管理制度

(1)民航局对机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申请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民航局审查后颁发。民航局对机场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一级机场由民航局归口管理;一类二级、二类、三类机场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管理。

(2)地方、部门按有关规定建设的民用机场以及飞机制造工厂的专用机场,并利用这些机场经营国内支线客货运输或通用航空业务的,可由地方、部门报经民航局审查合格后组建机场管理机构,接受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即执行民航局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业务人员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技术执照,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

(3)军民合用机场,可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协议实行分区管理。

(4)为协调机场内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正常,所有民用机场均成立机场管理委员会,它是统一管理所在机场的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机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民航负责人任主任的办公室处理。

为了保障民航飞机起飞及着陆的安全,对机场跑道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对此有明确的要求。机场道面荷载是指机场道面所能承载的荷重。机场的道面是用筑路材料铺筑的人工结构物。它为飞机提供了一种具有一定强度、平坦度、粗糙度和能在所有气候条件下安全起飞、降落、滑行和停留的表面。机场跑道道面的荷载是按该机场所使用飞机的最大起飞全重计算的,其他不同部位道面,要按其功能作分别的调整。例如,站坪、主滑行道等要考虑承受较大交通密度和飞机滑动缓慢、停留而产生较高应力的条件;驻场飞机的停机坪一般只考虑飞机的自重即可。

飞机的重量由飞机的起落架传递到道面上。飞机起落架的机轮有单轮、双轮、四轮小车等不同的布置方式。连同轮胎在受压情况下与道面的接触面积、轮胎的内压力以及轮胎的间距等条件,是计算道面强度的依据。波音747型宽体远程客机的起飞全重达300吨至400吨,但由于它有四组四轮小车式主起落架,共有16个轮胎承重,经计算,这类飞机施加于道面上的单位压力,或对道面的强度要求,如果和全重仅60~70吨,只具两组双轮式主起落架的中程飞机所需道面强度比,两者楷差有限。由此可见,飞机起落架的特性,和该种飞机所需道面强度有密切关系。在选购飞机时应注意这一问题。如果选定的机型,不能适应国内现有大部分机场的道面强度,势必就要导致改建现有机场道面的大量投资,相对说来,这种机型的使用范围,就要受到限制。

1981年,国际民航组织在公约的附件14中提出:各成员国对外开放的机场,应当用飞机等级序号——道面等级序号法(ACN-PCN)通报其道面强度。ACN表示飞机在规定的标准地基强度的道面上的相对影响序号,是由飞机制造厂根据其飞机特性自定的。PCN表示运行次数不受限制的道面承载强度的序号,代表本机场道面的荷载特性。当飞机的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的PCN时,表明这种飞机可以在该道面上不受限制地运行。为了工作便利,一些机场工作手册中,已将当前使用较广的一些飞机型号,在刚性和柔性道面上,按四类标准地基,计算出这些机型的ACN值,列表可查。用表列的AOq值,与本机场的PCN对照,可以得知该机型是否可以在本机场运行。

超载运行将缩短道面的寿命,超载过多则将使道面破坏。但作为权宜的、偶然的、少量的超载,一般是可以的。建议采用下列准则:

(1)对于柔性道面,ACN不宜超过PCN的10%;

(2)对于刚性道面,ACN不宜超过PCN的5%,并且是偶然的运行;

(3)如果不知道道面结构,则应采用5%的限度,并且年超载运行次数不宜超过年度总运行次数的5%。

在1973年以前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只考虑天气因素,即云高和能见度,所以叫作“机场最低天气标准”。但是由于云底高度通常是不规则的,而且很少在跑道人口这个最关键位置上测报;能见度也不是驾驶员在进入着陆时沿跑道方向能看清地面标志的最大距离。毗1973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决定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代替“机场最低天气标准”,并用装设在跑道一侧的大气透射仪自动测算的跑道视程(RVR)代替习惯上使用的能见度。“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中除规定云高和跑道视程外,还增加了一项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跑道视程是驾驶员在跑道中线上能看清跑道标志或灯光的距离。最低下降高是在不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允许飞机下降的最低高,它是根据最后进近区和复飞区最高障碍物的高和超越障碍物必需的余度及其他安全因素确定的。只有在驾驶员能看到进近灯、跑道人口或其他可以识别跑道人口的标志并且飞机已处在正常目视着陆的位置,才允许继续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否则应保持规定的最低下降高至复飞点开始复飞。决断高是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决定继续下降或立即复飞的最低高度限制,它是根据障碍物的高,复飞时飞机的高度损失和其他安全因素确定的。因此最低下降高和决断高是在利用不同导航设施的仪表进近中防止飞机与机场周围障碍物相撞的最低安全高度,不是天气因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分为着陆最低标准和起飞最低标准。

着陆最低标准,根据所用的导航设施分为非精密进近和精密进近两类。使用全向信标(VOR)、无方向信标(N-DB)等无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为非精密进近。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和跑道视程(或能见度)两个因素。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的仪表进近(有下滑引导)为精密进近,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两个因素,其数值决定于运行分类。

Ⅰ类(CatⅠ)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不低于60米,能见度不低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

Ⅱ类(CatⅡ)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60米,但不低于30米;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

ⅢA类(CatⅢA)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30米,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

ⅢB类(CatⅢB)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15米,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

ⅢC类(CatⅢC)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限制。

此外,对一种导航设施制定仪表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都应按照飞机分类(按飞机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和着陆状态时失速速度的1.3倍的速度分为A、B、C、D和E类)分别规定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跑道视程或能见度的数值。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过程中需要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中应增加一个云高,或为满足飞越障碍物的安全要求规定一个最小净上升梯度。另外,一个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应低于飞机最关键的发动机失效时在这个机场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起飞机场有适用的备降机场,而且这个备降机场应具有适于发动机失效时飞机着陆的天气条件和地面设施。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对飞机起飞和着陆飞行最关键位置所规定的最低安全保障,因此对于如何执行最低标准各国都有法律性的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也颁发了统一的规范,它为设计仪表进近程序制定最低标准提供可靠的休据。

在机场周围还要进行有效的环境保护,使机场周围环境既利于飞机的飞行,又不破坏其生态环境。飞机运行时发动机产生的噪声是机场污染环境的主要问题。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题为《航空器噪声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文件,提出了有关民用航空运输飞机噪声鉴定办法及最大允许值。凡超过了限值的机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减少噪声影响(例如实行宵禁);各飞机生产厂也要按限值对飞机发动机作技术处理,否则就得不到该类飞机或发动机的运行合格证。自此以后,噪声污染问题有了逐步减轻的途径。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8月颁布了《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对机场噪声影响提出了严格要求。近几年来新建机场的选址工作中,都列入了“环境评价”一章,重点对所选场址的噪声影响做出分析,提出措施,报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定址。对于1949年以前建成的,目前仍在使用的旧机场,它们距城市一般都比较近,噪声污染影响不能忽视,但鉴于目前这些机场空运业务量还不大,同时限于国家财力,马上迁建确有困难,可暂时维持现状。

机场附近地区要求没有鸟类群居,因为飞鸟撞击飞机和鸟被吸人发动机堵塞进气口而使发动机失效,会造成严重影响或飞行事故。飞鸟撞击飞机,大多数发生在5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中。目前采用的驱鸟措施有:音响恐吓、高频振荡驱逐、隼或鹰镇压鸟群等。

民用机场还需建立完善的消防和救援设施及机构,供航空器起降、运转、停驻和维修的场所(含工作区、生活区)的火灾预防和救援。它以预防、扑灭飞机火灾、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主。

民用机场消防,除具有我国消防保卫重点单位的特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外,还具有飞机火灾扑救难度大、时间性强、要求高的特点。国际民航组织对消防救援的要求是:消防队接到报警应在2分钟内到达跑道尽端,到达跑道尽端以外1000米的时间不得多于3分钟;当第一辆消防车抵达后,需在1分钟内将最初的火势强度减少90%。为满足上述要求,在设计和建造机场时,必须使消防站设在对机场任何部位飞机火灾的驰救都是适中的位置上。消防站使用的主力车辆应配备有加速快、越野性强、载运量大和喷射率高的专用机场消防车。

机场消防安全是航空运输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民用机场防火工作在机场地区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防火规定。民航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驻机场单位,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实施消防监督,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国民用机场消防保障是按国际民航组织划分的消防保障等级来具体实施的。消防保障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长度和起降频率。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我国制定了民用机场消防站车辆、人员编制暂行标准;组建了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对所辖飞机活动区域内或邻近地区发生的飞机失事或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工作,保证飞机机身的完整和提供机上人员撤离所需的时间。为此,机场消防部队应与机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公安保卫部门、驻机场武警部队、医疗救护等单位就处理飞机失事中的救援问题事先制定预案,明确现场分工,定期进行综合演练,以达到互相配合。救援和消防人员在实施救援中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进入飞机,全力协助机上人员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为预防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发生必须采取的严格而有效的机场安全检查。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组织实施。它的主要任务:一是对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对进入机场隔离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对货主委托民航空运的货物,除经特别准许者外,一律实行安全检查,以防止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带上或装载上飞机,保障民航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承担机场隔离区的安全管理;三是担负国际、国内出港、过港及进港的民航飞机在机场客机坪停留期间的监护。

机场安全检查的方法:一是技术检查。旅客须通过安全门或接受手提探测器检查;行季、货物须经过X光安全检查仪器的检查。安全门、手提探测器和X光安全检查仪器均经科学鉴定,对旅客人身及行李、货物不会造成损害。二是手工检查。旅客人身由同性别的安全检查人员用手工触摸检查,必要时可以搜身。行李、货物采用开包(箱)检查。上述两种检查方法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兼用。机场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使保障安全与飞行正常、礼貌服务三者有机地统一。它是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立足地面”方针的关键措施之一。

机场安全检查在国际上始于1970年,初期都是人工检查,美国从1973年,日本从1974年开始使用仪器检查,但同时辅之以手工检查。我国机场安全检查始于1981年4月1日,首先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同年11月1日起,对乘坐国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亦实行了安全检查。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所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 措施 ,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

(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鼓励、支持安全保卫新技术研究和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安保技术、设备。

第八条 【情报信息建设】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公司等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服从、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在民航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背景调查】民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包括违法犯罪情况在内的安全背景调查。

第十条 【境外机构、设施的安全防护】民用航空境外机构、人员、重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卫措施,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依照国家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其他参与民用航空活动人员的守法义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符合标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二)设置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门保卫人员;

(三)派驻机场公安机关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七)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八)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反恐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机场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协调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机场安保委员会】有驻场单位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

第十八条 【控制区管理】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控制区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制发证件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航空器地面安保】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安保】下列设施设备应当实施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六)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场内禁止行为】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四)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六)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冒用他人或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七)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

(八)使用登机凭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与乘机旅行无关的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运输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四条 【空勤登机证制发和管理】飞行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携带空勤登机证。空勤登机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核对身份及托运行李】乘机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必须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

第二十六条 【起飞前安保检查】航空器起飞前,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旅客及行李管控】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应当将其行李卸下。

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二十八条 【货物、邮件及行李的安保要求】承运人对承运的已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托运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配餐、机供品安保】配制、装载餐食和机上供应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条 【外航安保方案要求】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通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安保考察、评估】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保卫形势需要,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安全保卫考察和评估,加强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禁止的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航空运输运营秩序的行为:

(1)倒卖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2)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

(四)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六)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

(七)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机构设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航安检机构,并对其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可以委托机场安检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障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提供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人员资质】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许可】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监督和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委托检测。

第三十七条 【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测】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测。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手段】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仪器检查、手工检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接受检查义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航空货物安检】航空货物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邮件检查及处置】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殊外交人员及邮袋的安检】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外交邮袋的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安检现场保护】安全检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禁止对民航安检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流程的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行为】在托运货物、邮件、行李时,托运人、收运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谎报货物、行李重量;

(三)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运物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

(二)警械;

(三)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

(四)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限运物品管制】对于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生活物品实行限量携带或交运,品名和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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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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