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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问题:我设计了一项跟已有专利相似的产品而且原理也基本相同,但结构不同,可以也申请专利吗?谢谢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01-06 20:27:26

简介:】对实用新型或发明而言,必须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其中尤其是新颖性,也就是说申请专利的大前提可简单的理解为一个“新”字,在“新”的基础上带来了较好的效果是为产生

对实用新型或发明而言,必须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其中尤其是新颖性,也就是说申请专利的大前提可简单的理解为一个“新”字,在“新”的基础上带来了较好的效果是为产生了“创造性”,而适于使用是为符合“实用性”。
你的设计结构与现有的专利技术不同,首先已经满足了新颖性的要求;而所谓创造性呢?我个人一直认为这点比较主观,即使是同样的工作原理,但因为结构上的改变导致:成本减少、性能提升、更易加工、方便维护等等都可视为该新的技术方案直接带来的有益效果;而能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只要是能实现的,几乎都可以视为具有实用性。
按我的思路,基本上你是可以申请的。
不过需要注意一下,同样的原理仅结构上的改变,请注意分辨两种结构是否在技术常识中属于同等的变换,如果是则可能导致缺乏创造性。

关于民航飞机的几个问题

楼上的都是啥回答
飞机反推的原理不是使涡轮倒转 而是发动机旁边喷出空气柱进行降落后滑跑减速用的

第一 不能倒退 必须借助牵引车
第二 滑行的时候是用发动机
第三 飞机起飞前空管会告诉飞行员风向以及风速 发现偏离可以轻踩柁修正

专利侵权问题

首先提醒你,实用新型是没有实质审查的,也就是说,即使前面有人申请过一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你的申请只要提交材料没有问题,也会得到授权。
根据你提出的情况,我理解为乙在甲的专利产品上添加了一个插口 - 乙比甲多了一个技术特征。
要对此新的技术特征(新插口)分两种情况讨论
1.此插口具备创造性 也就是说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时,甲不能用自己的专利为理由将乙无效。
但是,乙的产品包含了甲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乙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所以,乙如果需要实施其专利,必须和甲协商许可协议,经由甲的许可,方可实施期专利技术。
2.此插口不具备创造性,也就是说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时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对比甲的专利,乙添加接口不具备创造性,乙专利将会被无效。
希望你满意,有问题可以继续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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