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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无人飞行器管理条例(低空无人飞行器管理条例最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23-05-28 22:18:48

简介:】一、低空飞行器有哪些?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

一、低空飞行器有哪些?

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在1000米以下,

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散射截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

二、载人低空飞行器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 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三、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 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四、低空飞行器限飞规定?

违法违规飞行是指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或禁飞区域的;无飞行资质或不在指定空域飞行的。

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侧15公里以内的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侧2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五、人类地表低空飞行器最快速度?

目前人类制造的飞行器在地表低空飞行的最快速度是大约1.5倍音速左右,一些战斗机可以达到这样的低空速度。低空空域一般指3000米高度以下,空气比较稠密,阻力大,一些在高空(万米以上)能飞两三倍音速的飞机在低空最多也就是1.5北音速左右。

六、无人机低空范围是多少?

一般在0~100m之间,低空无人机任务高度一般在100~1000m之间,中空无人机任务高度一般在1000~7000m之间,高空无人机任务高度一般在7000~18000m之间,超高空无人机任务高度一般大于18000m。

利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操作,保持其稳定飞行的要点为:

(1)开始界面:快捷实现任务的规划,进入任务监控界面,实现航拍任务的快速自动归档,各功能划分开来,实现软件运行的专一而稳定。

(2)航前检查:为保证任务的安全进行,起飞前结合飞行控制软件进行自动检测,确保飞机的GPS、罗盘、空速管及其俯仰翻滚等状态良好,避免在航拍中危险情况的发生。

(3)飞行任务规划:在区域空照、导航、混合三种模式下进行飞行任务的规划。

(4)航飞监控:实时掌握飞机的姿态、方位、空速、位置、电池电压、即时风速风向、任务时间等重要状态,便于操作人员实时判断任务的可执行性,进一步保证任务的安全。

(5)影像拼接:航拍任务完成后,导航航拍影像进行研究区域的影像拼接。

七、儿童玩具飞机属于低空飞行器吗?

儿童玩具飞机属于低空飞行机吗?

儿童的玩具飞机应该不属于低空飞行器的,因为小孩子的玩具是比较小的,有的是手推的,不是遥控的就不算,如果有遥控器的玩具,飞机应该是飞机低空飞行机,没有遥控器的,不带遥控的,应该不算,如果带遥控器的,就应该算低空飞行器

八、无人机可以在低空飞行吗?

旡人机未经批复,不可以在低空飞行,无人机是指由人工操作,使用卫星定位,飞行的用于空中拍照,农业农田上空植保施肥,灭虫的超低空(极低空)飞行,所有飞行应向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高度、航线或作业区域,起飞/结束时间……。

九、无人机和飞行器区别?

飞行器是范指能够飞行的器具,相比无人机,它范围更广大,能在天空或太空中飞的机器都可以叫飞行器,比如卫星、导弹、飞机,当然无人机也是飞行器之一。

无人机则指没有人驾驶的各种飞机,至于是自主飞行还是遥控飞行都是细分,比如军用无人侦察机、民用四旋翼遥控飞机等等。

十、无人机管理条例原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17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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