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航空航天产品?工业产品航空航天工业产品按用途分为军用产品和民用产品,但根据产品本身性质则分为航空航天基本的产品、航空航天辅助产品和其他产品。基本的产品直接用于飞
一、航空航天产品?
工业产品
航空航天工业产品按用途分为军用产品和民用产品,但根据产品本身性质则分为航空航天基本的产品、航空航天辅助产品和其他产品。
基本的产品
直接用于飞行的产品,包括飞机、直升机、导弹、运载火箭、人造地球卫星、航空航天发动机和飞行器所载的设备与武器。这一类产品在航空航天工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例如,飞机制造在航空工业中所占的比重在50%左右;航空发动机行业的产值大约占飞机制造业产值的25%~30%。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飞行器所载的设备研制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辅助产品
不直接装在飞行器上,但是保证飞行必不可少的产品。这一类产品包括各种航空航天地面设备,其中如导引指挥设备、通信设备、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检验测试设备、发动机起动设备、火箭发射塔架、加注车辆、遥测遥控设备、环境模拟试验设备等。这一类产品有的由航空航天工业自行研制生产,有的则从其他部门采购。
其他产品
航空航天工业生产的非航空航天产品。大多数航空航天工业企业都根据本身的技术和生产条件生产一些非航空航天产品。例如,美国波音公司除航空航天产品外还生产水翼船,英国罗耳斯·罗伊斯公司除航空发动机外还生产船用、火车用和发电用燃气轮机。各国航空航天工业企业还常常生产一些本身需要的数控机床、专用工具和特殊材料等。
二、产品开发相关的词语?
白手起家,绞尽脑汁,宵衣旰食。
三、产品标识相关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在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纯碱和什么产品相关?
答:纯碱,学名:碳酸钠。分子式:NA2CO3。分子量:106。纯碱的生产工业上,使用的主要原料是:煤和工业食盐。在纯碱的生产中,会生产另一种产品,就是农业生产广泛使用的化肥。根据不同的工艺,有的生产氯化铵,有的生产碳酸铵。还有的生产尿素。总之,纯碱的生产和化肥相关。
五、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一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如: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涂料等。二是食品添加剂。如:食用香精香料、食用色素、酵母等。三是食品生产加工用化工产品。如:洗涤剂、消毒剂、润滑剂等。从材质上包括:塑料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
六、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规定?
一、一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1.1 食品原料:
1.1.1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1.2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1.1.3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1.1.4 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1.1.5 食品原料运输及储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
1.1.6 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1.1.7 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1.1.8 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1.1.9 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1.10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七、晋豪童车的相关产品?
一共有两个系列,Zebra斑马系列和Eagle鹰系列。斑马系列功能很多,鹰系列的都比较轻便。
八、产品线的相关意义?
意义:如果能够确定产品线的最佳长度,就能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
每一条产品线内的产品品目数称为该产品线的长度,当然如果一个公司具有多条产品线,公司可以将所有产品线的长度加起来,得到公司产品组合的总长度,除以宽度则可以得到公司平均产品线长度。
有时候缩短产品线的长度反而会使产品线的总利润上升,这是因为削减了占利润比重很小的项目,可以节约成本,集中优势发展占利润比重大的项目。
九、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表述,食品相关产品包括3大类:
一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二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三是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相关产品种类繁多,有些产品甚至无法区分是否用于食品,如塑料手套、不锈钢盆等。为便于市民选择,便于监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明确提出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用”字样。因此,可以说,食品相关产品应该是标注有“食品用”、“食品接触用”等字样产品。
十、有哪些是食品相关产品?
一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如: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涂料等。
二是食品添加剂。如:食用香精香料、食用色素、酵母等。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用化工产品。如:洗涤剂、消毒剂、润滑剂等。从材质上包括:塑料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