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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航空公司人才储备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23-04-15 06:00:43

简介:】一、储备人员和储备人才的区别?人才是有专业技能,行业发展精英,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重大作用的人。人员就是普通的人力资源,可替代性强。对企业扩大生产有一定的作用。二、人才储

一、储备人员和储备人才的区别?

人才是有专业技能,行业发展精英,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重大作用的人。人员就是普通的人力资源,可替代性强。对企业扩大生产有一定的作用。

二、人才储备怎么申请?

储备人才申请条件为,2017年1月12日以后落户滨海新区人员,与企业需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补贴申请期限须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企业为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

三、人才储备要求?

储备人才工作职责 和要求有:1、协助部门经理完成日常相关工作;负责人员的安排,工作的分配;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和查询等工作。2、协助完成上级领导指示的宣导;协助公司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 及职务任免、调配等报批手续。3、协助部门经理处理团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完成对员工户籍调动等管理工作及 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工作,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4、完成部门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储备人才的概念?

企业为了能正常运转,经营,经常会根据企业的需要,来招聘一些储备人才,有了储备人才,当企业中有员工离职的时候,可以直接让储备人才接替岗位,这样可以直接省去,再去招聘的人力,物力,财务,因为这一切事情,都在招聘储备人才时谈好了,所以储备人力资源,是企业中比较常用的招聘方式,弊端时,储备人才并不是招了马上就能上岗,储备人员也不能为了暂时没有的职位而为这个企业一直等下去,所以企业在做储备人才时,要提前计划好如何配置人员

五、企业人才储备标准?

人才储备即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在准确把握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规划后,通过对人才从层次、数量、结构上进行设计优化,并实行长期性、持久性、针对性的人才库存与培养,从而保证企业人才能够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目标需求的人力资源策略。

人才储备需要从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出发,对企业人才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企业人才的层次、数量、结构与环境的关系。

人才储备,可以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人才的优势,通过优秀人才带动企业发展,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六、储备人才班口号?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七、储备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区别?

储备人才指的是正准备或者正在培养的人才,也就是说能够继承大任的人才。储备人才是需要决定出来的,决定之后会重点进行培养和锻炼,然后必要的时候将其扶正。

后备人才指的是后面准备或者预留的人才,后备人才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状况而准备的,当领导辞职或者调离岗位之后,其位置可以由后备人才担任。

八、人才储备指的是什么呢?人才储备指的是什么呢 –?

人才储备计划即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在准确把握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规划后,通过对人才从层次、数量、结构上进行设计优化,并实行长期性、持久性、针对性的人才库存与培养,从而保证企业人才能够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目标需求的人力资源策略的规划。

九、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传〔202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运作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油采购、储存、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三)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粮油仓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房或油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四)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六)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七)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业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候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动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根据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年补贴,承储企业应当如实报送《年度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按规定申请资金并拨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油静态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成品油购进总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动态应急储备的保管费,由市财政根据商定的综合定额补贴标准进行拨补,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或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监管,定期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 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

(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

(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

(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

(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

第八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落实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

(二)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森林保险补助等补贴资金;

(三)组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监督指导贷款项目实施;

(四)组织国家储备林运行管理,开展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监测上报国家储备林信息数据;

(五)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承储主体负责经营管理国家储备林。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一)自愿承建国家储备林,与县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履行承储义务;

(二)具有林业建设融资经验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承储主体可作为融资主体,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惠贷款;

(三)享受国家财政林业贴息、保险等扶持政策;

(四)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由承储主体编制,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五)承储主体应以国家储备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编制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根据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储备林采伐管理,达到《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规定的储备龄级,承储主体拥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 引进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构建储备信用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国际国内贷款、社会资本和民企民资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以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不改变林地林木权属、分类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抚育改培涉及间伐、择伐、病虫木清理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批复的实施方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林应坚持良种良地良法,推广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高效栽培技术。新造、改培和补植补造所需种苗使用经审定的良种和一级苗。

第十四条 加强国家储备林营林道路、防火设施设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灌溉设施设备、种苗基地、森林保险、科技推广等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制度。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监测核查。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阶段,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组织管理、运行管理、成果效益开展调查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储备林信息报送、小班调整等,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准,按分级权限通过国家储备林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经营的国家储备林,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排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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