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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23-03-31 02:49:22

简介:】一、宗地图纠纷案例?案情简介:某村2队村民李某1993年经过村、区、市的审批,取得村内一块16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准建证建房。2014年2月,李某想拆旧

一、宗地图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某村2队村民李某1993年经过村、区、市的审批,取得村内一块16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准建证建房。2014年2月,李某想拆旧建新,翻建旧房,在此过程中,李某超出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在房屋的南面空地起建地基,被空地使用人黄某阻拦,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李某以黄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排除防碍。被告黄某委托黄华勋律师参与本案诉讼。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黄华勋接受被告黄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地属于黄某的承包地,不是李某的宅基地。

涉案地是黄某的承包田地,1980年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被告作为家庭户与生产队签订有土地的承包合同书,其中黄某家庭户在望转渌{即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大门右侧}的承包地有3.1亩,被告从1981年耕种到1992年。1993年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征用被告在村2队大鸡路望转渌的承包地,剩余400多平方米未被征用。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以“地主”的身份把剩余的400平方米的田地租给武鸣人搭盖临时建筑使用,并收取租金。原告私自霸占被告的田地,被告发现后,多次与武鸣人交涉退还田地,未有结果。武鸣人搬走后,原告想在此地建房,被告不许,要收回该处的责任田,双方产生纠纷。

二、原告提供的地籍资料,证实的是李某现在居住的大鸡村路131号门牌的宅基地资料,地上房屋有2层,仍然在居住使用,并没有拆旧重建、翻建。

1、D030XXXX号宗地图确认的是李某1993年获批的宅基地,面积169平方米,这个是现在李某居住使用的大X村路131号门牌的2层房屋的宗地图,不是原告与被告起争议的涉案地。

2、宗地图的四至范围,北1-2界址边外墙为界,隔缝为民政型钢厂,东为道路,西6-7-1界址边外墙为界,隔缝是民政型钢厂(即现在的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南面是空地,宗地图的宅基地范围与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吻合,因此,原、被告对D030XXXX号宗地图上的房屋并没有纠纷,而真正起纠纷的是,此房屋的南面的空地,原告想在此南面的空地上建房,而该地是被告的承包地,双方才引起纠纷。

3、从原告提供的D030XXXX号宗地图的资料与现场照片看,该地上的房屋没有拆旧重建、或翻建,也没有取得新的准建证等审批手续,就算原告要拆旧重建、翻建,也得要重新申报,不能以1993年时的申报资料作为现在建房的依据。

三、原、被告起争议的是D030XXXX号宅基地南面的空地,有400多平方米,是属于被告的承包地,经过被告向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查询,该处的空地并没有作为建设用地进入规划范围,也没有任何人向主管部门申报要求把此空地作为宅基地。此前,李某假借地主的身份把该地私下租给别人而在此地上所盖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并没有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建起的房屋实际是临时建筑,按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如果是要是空地上建房,就要按《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审批手续方可,否则就是违法占地的违章建筑。原告说地是她的,并没有材料证实,也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还利用D030XXXX号宅地图资料来主张南面的空地,反告说是被告阻拦她建房,简直是无稽之谈。

四、本案原、被告起争议的是原告D030XXXX号宅基地南面的空地,这个空地不在D030XXXX号宗地图的169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之内,因此,从法律上说,应该属于土地纠纷,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本案涉及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原告与被告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地纠纷的主管部门为政府,而不是法院。尽管朝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但是该组织不是县一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没有行政决定权,因本案引起的土地纠纷,应该先交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处理,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而不宜由法院直接受理。

从本案材料看,争议地不是D030XXXX号的宅基地,而是空地,在地块使用权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一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权排除防碍或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无法确定争议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不能行使审判权。因此,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阻拦其D030XXXX号宅基地建房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有被告想侵占原告D030XXXX号房屋的证据,实际上,被告也没有阻拦、侵占原告D030XXXX号房屋的情况,在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黄华勋律师

年 月 日

法院经开庭审理,现场勘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主管部门为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经向原告说明此理,原告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案没有依据实体法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审理,仅仅在法律程序上,原告就承担了败诉的不理后果。

二、组织借贷纠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纠纷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起诉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纠纷,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法院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起诉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法院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彩礼纠纷案例精选?

一、婚前定金礼:当事人郭某因求婚在新郎方支付求婚礼物金额30000元,并收取新郎方定金20000元作为婚礼举办的定金,当宴席结束后拒不交还定金的行为。 裁判结果:驳回被告的索赔请求,判决被告将缴纳求婚费30000元,并承担定金20000元的全额返还。二、婚后礼物纠纷:当事人孟某以新郎的身份支付了婚礼的礼费60000元,然而新娘的父母违反守约义务拒不返还新郎方购买的2000元婚房礼物、3000元床罩礼物及床垫礼物。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0元并补充5000元作为赔偿金,以全额补偿原告的损失。

四、外观专利纠纷处理流程?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五、苹果专利纠纷怎么解决?

像苹果三星华为这种公司,他们专利都很多,专利纠纷除非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否则一般都是交叉许可方式解决。

六、专利侵权纠纷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侵权责任人与专利权人在是否侵权上发生了意见分歧,需要双方举证,由专利管理部门调处。

专利侵权是指侵权责任人对侵权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一、直接侵权行为。

1、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2、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产品、发明;

3、行为人直接销售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4、行为人直接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口;

5、行为人假冒他人的专利,为了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直接将专利产品对外销售,获得了很多的不法利益。就算行为人可以提供产品的来源,但是这种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立即停止。

二、间接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直接构成侵权,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诱使他人帮助自己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七、宅基地纠纷案例?

宅基地是村里安排再上报县级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而且只能批准一家,另一家没有批准就是故意捣乱、违法占地,说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

八、民间纠纷案例详细过程?

双方当事人到场一般先调解,庭审的话就是需要举证了,证明你已经把钱交付给对方,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九、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十、装修纠纷打官司的案例?

未经房东允许,租客擅自装修,先后拆除了房子10扇门、1扇窗、1面隔墙和1个灶台......改变了房屋原有的结构。

见到“变样”了的房子,房东感到不满,和租客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便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进行审理,最后法院支持户主,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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