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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3-01-16 17:21:58

简介:】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在专利许可贸易中 常见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什么?1搭售条款2独占性的反授条款3限制被许可改进与发展技术的条款4固定价格系数,既固定被许可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条款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③交叉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①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②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③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④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77.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特征。

答:(1)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方必须是该专利权的全部所有人,其中的一个或部分不能擅自发放许可证。

(2)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此处所指的“有效专利”,是指依法授予的且正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没有放弃,也没有因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的专利。

(3)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该项专利权的所有权。

(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即时清结。

(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78.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从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实务上看,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几项:①专利的实施方式;②许可证的属性;③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地域范围;④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标准及其支付办法;⑤违约责任;⑥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79.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除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常见的事项有:①不可抗力条款;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③担保和保证条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问题进行约定。

80.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

答: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限制性条款)有:①搭售条款;②固定价格条款;③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④回授条款;⑤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条款。

81.简述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答:专利许可证主要有四种类型,它们是:

(1)独占许可证,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2)独家许可证,也称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是指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3)普通许可证,即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允许第三人实施。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82.简述独占许可证的特点。

答:(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与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当然,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这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外或者地域范围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2)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要高得多,有的甚至要高出60%一100%。

83.简述独家许可证的特点。

答:独家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进行实施。这一点也正是独占许可证与独家许可证的区别。

84.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专利许可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①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②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①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擅自许可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证使用费。除此之外,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履行。

85.简述专利许可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如果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②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6.简述专利被许可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如果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②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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