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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的归属问题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11-19 07:14:09

简介:】根据专利法12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许可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专利法12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许可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如果对方是想转让专利权的话,建议订立书面合同,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有关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飞机是谁创造出来的?

1903年12月17日,世界上第一架载人动力飞机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基蒂霍克飞上了蓝天。这架飞机被叫做“飞行者—1号”,它的发明者就是美国的威尔伯·莱特和奥维尔·莱特兄弟。莱特兄弟的第一次有动力的持续飞行,实现了人类渴望已久的梦想,人类的飞行时代从此拉开了帷幕。

发明专利申请后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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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 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合作完 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果合 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 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 于合作各方共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 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由各完成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专 利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可选定一方为其他各方的代表,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中一方或几方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 ,不得自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文中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 申请专利。”


二、关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 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 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此,不少国家 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 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即归属于受托方。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 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也有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 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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