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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租赁维修储备金相关术语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4 21:04:3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租赁维修储备金相关术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这样的工残问题如何解决


2、融资租赁和普通飞机的对比优势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租赁维修储备金相关术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这样的工残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工作,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应与职工安全工作相结合,工伤保险待遇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五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二)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

(四)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

(五)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六)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七)因工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

(八)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而造成的永久性完全残废或者死亡。

(九)经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

(十)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

(十一)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因医疗事故而造成。

(十二)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三)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保险待遇

第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然后送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时,应经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同意。达到残废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50%;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2/3,本人负担1/3,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掌握。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间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50%。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并采用国内产品。

(四)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第八条 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由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和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作出丧失劳动能力情况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发给《因工残废证明书》,按残废等级享受残废待遇。每年检查一次康复情况或残废程度变化,确定残废等级变更,残废等级提高的,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从确定之月起补发差额。

(二)残废等级分为10级,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至10级为留有残迹。

(三)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以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平均每人每月的工资数额)为计发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残废等级发给。具体标准为:一级残废发15个月平均工资,二级发14个月,三级发13个月,四级发12个月,五级发11个月,六级发10个月,七级发9个月,八级发8个月,九级发7个月,十级发6个月。

(四)因工残废被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按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数一定比例发给残废退休金至死亡为止。

残废退休金标准为:一级残废按月发平均工资数的85%,二级发81%,三级发78%,四级发75%。

残废退休金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数的50%。

残废退休金的30%与本市、县上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数挂钩,每年5月为调整基期。上年度企业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五)因工残废后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护理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数的30%发给。根据本市、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六)在职职工因工残废旧伤复发时,经单位申报,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康复器具的维修和更换,由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作出安排。所需工伤医疗和器具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50%。已退休或待业职工,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

(七)因工残废尚能工作的,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对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实行离岗退养,由单位按月付给本人标准工资70%的残废金和职工的各项补贴(没有标准工资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至恢复劳动能力为止,作为在职职工统计,并按其原工资继续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退休待遇;企业破产或外商投资企业停办时要将职工残废金转给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也可以由企业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一次性计发15年给本人。对留有残迹者,固定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合同期满辞退时,由单位根据其残废程度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偿金,九级发7个月,十级发6个月。

第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丧葬费:标准为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供养直系亲属。

(二)抚恤金:标准为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领取亲属抚恤金顺序为:

(1)有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

(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6)其他亲属。

(三)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一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按50%发给;供养农村或乡镇户口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70%发给。孤老及孤儿按上列标准的120%发给。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的30%根据每年本市、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第十条 享受残废退休金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残废退休金高于退休待遇的,可按残废退休金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职工由于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包括飞机、火车、汽车、轮船、摩托车等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除领取肇事部门的赔偿金外,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康复器具、丧葬费等已由责任方负责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

职工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已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 保险基金征集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征集,具体比例根据全省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调整。开始试行时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至1.5%幅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适当划分档次收缴(划分标准附后)。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经营收入中提取,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其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90%留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支付职工工伤保险费用;10%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实行三级提留办法,4%留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3%上交市社会保险机构,3%上交省社会保险机构,用于重大事故调剂和伤残职工异地安置的调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作为管理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金。开始实行时,可预提1个月作为周转金,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金额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征税。

第五章 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分别管理。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各单位直接支付;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在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每年应向同级劳动、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社会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向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户口不在本市、县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将所需费用每半年一次划转给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按月代发至死亡为止;也可以按上年度本市、县企业平均工资,计费12年,一次性划转给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管理和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定期支付待遇至死亡为止,不足支付时,省内的由省、市在上交储备金中调剂解决。

第六章 工伤鉴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工会、卫生、医院、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确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签发《因工残废鉴定证明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大中型工矿企业要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安全、工会和医务等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工伤抢救治疗、工伤认定、工伤档案管理,协助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没有条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应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按程序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被鉴定者必须具备有效的工伤证明,原始的病历记录,医疗终结的证明和近期的各项有关检查结果。有关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还必须出具由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时,应同时报送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职工因工死亡或确定因工残废等级后,单位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鉴定书,核发领取待遇证件,按规定及时支付。丧失领取条件时,证件应及时收回注销并停发待遇。

第七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社会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者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金,发生拖欠、偷漏的,按日加罚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为未缴纳的保险金的1‰,确有困难的,经过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缓交;濒临破产整顿期间的,经社会保险机构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减交。宣布破产的,自行退出工伤保险,原已享受残废退休金待遇的伤残职工和生活补助费的遗属,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待遇应按本规定负责支付,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工伤保险金和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有意隐瞒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情节,或者拒绝配合事故调查,以及无故拒绝治疗、检查者,社会保险机构在其未改变上述行为以前,可以暂不发给或减发其有关保险待遇。对虚报冒领的,如数追回。

第二十八条 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者中违法犯罪的,在服刑期间(含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教养期满或刑满释放并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按有关仲裁规定裁决。

对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工伤保险鉴定和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构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对仲裁或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或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含干部、工人、人民解放军中无军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公布实施前,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含医疗未终结的),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给工伤待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破产企业和合同期满不再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有部分因工残废尚能工作的职工,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中方负责安置。对没有主管部门或没有中方单位的企业,则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置;但企业须一次性交付就业安置费用给就业安置机构。就业安置费用为每人月平均工资5个月。这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足10年的,还应为因工全残职工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一次性交清其至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时止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给社会保险机构。全残职工计算至70周岁,未成年者供养年龄计算至16周岁。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临时出国工作或派出在外国机构、国际机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另行规定。

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是否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由董事会决定,并写入企业合同。

第三十四条 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和保险待遇,经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略高于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和普通飞机的对比优势有哪些

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飞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盈利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飞机经营性租赁的盈利模式

就经营性租赁而言,租金收益是飞机租赁公司的主要经常性收入来源。 此外,飞机残值处理和节税收入,尤其是飞机残值处理,能给租赁公司带来较大收益。

租金收益:租金收益是经营租赁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与融资性租赁不同,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的收益更多的是依赖于同一架飞机向不同公司依次出租所收取的总租金回报。因此,经营租赁的租金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租赁市场飞机的供求状况。租金可以是固定租金或是浮动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或按季度支付。一般而言,全新飞机每月租金一般相当于其价值的0.75%-1.5%。

残值处理收益:由于飞机的可用寿命至少是20年,而经营租赁的交易期限往往是3-7年,因此,出租人不可能在单笔交易中凭借租金收益回收全部投资。飞机在经营租赁结束后余值的比重大小将会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盈利程度。在租赁期间或是租期结束时出租人可以将飞机转卖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一般来说,转卖价格相当于当初购买价格的50%~85%。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经营性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节税收益: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租金在税前列支,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超过法定年限的飞机可以在最短12个月达到100%的折旧,提取折旧使得租赁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减少,会带来不小的节税收益。

其他收益:飞机经营性租赁除却单纯的租赁环节,租赁公司也会涉及到飞机采购、融资结构安排、租赁资产管理和物流等一系列环节,租赁公司将会凭借其专业能力取得市场优势及附加值。另外,飞机经营性租赁合同经常包含飞机租赁保证金的条款,航空公司一般需要缴纳2-3个月的飞机租金,作为飞机保证金。另外,航空公司需要提供一定的维修储备金交由出租方保管,在飞机大修时提供必要的资金储备。

二、飞机融资性租赁的盈利模式

飞机融资性租赁相对于经营性租赁程序更为复杂。如在融资期间,承租人一方面要对租赁飞机进行必要的保险,另一方面还需要寻找对该飞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因此,融资性租赁的盈利来源也更加多元化。

利差收益:飞机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出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

余值收益:尽管融资租赁承租方经常是以最终获得租赁资产(飞机)的所有权为目的,具体的飞机残值归属也因不同的合同约定而异。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飞机融资性租赁的服务收益包括租赁手续费,财务咨询费,贸易佣金等。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管理服务收费,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并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另外,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是厂商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运营收益: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通过财务杠杆效应,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

风险收益: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另外,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某种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

私房楼顶做防水隔热向哪个单位申请

向城建局申请,

1、首先应该向辖区物业进行申请,

2、然后到市级物业办房屋维修储备金办公室申请办理维修储备金的批准文件,并由该办公室推荐做楼顶防水的施工单位做楼层防水,

3、最后向城建局申请。

经营性租赁航空器最少不能少于多久

5年。根据全国航空公司的规定,经营性的租赁一般不能取消,租期一般为5-8年,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能会有续租、退租和购买航空器。通常情况承租人承担飞机的租赁期维修和费用。航空器的保险费用由航空公司支付并投保,航空器的大修费用可以通过大修储备金向出租人支付。

私人飞机每年的停放养护费用需要多少钱?

私人飞机每年的停放养护费用需要多少钱?

私人飞机的停放保养费每年就要花费成百上千万。

因为我们都知道有很多富豪或者是一些明星,其实他们的资金是比较充足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会愿意自己选择一个自己的飞机,嗯,把它作为私人飞机,自己在外出或者是出国的时候直接乘坐这样的飞机,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这些飞机,其实他们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特别是在买的时候。

所以我觉得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要是这种东西处理不好的话,就需要把各种东西都形成一个不好的结果所以我认为一些私人飞机其实它的保养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实际上很多明星他们买了飞机以后,实际的作用并不太大,因为他们虽然买了飞机,但是需要保养,每年光保养的费用就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多人买了飞机,但是他们的实际用途并不是太多,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呢,他们还需要去保养,还需要去各种操作,所以在操作过程中就会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可能是比较复杂的,所以我觉得有很多明星,其实买了飞机以后还是非常后悔的,因为他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对飞机的运用并不是太多,而且在很多情况之下他们也用不到飞机。

所以正是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才使得很多明星,其实他们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因为很多明星都是天南海北到处跑,他们在飞行的过程中呢就会比较麻烦,特别是如果坐飞机的话,可能会晚点或者是可能出现各种问题,但是如果要是有自己的飞机的话,可能就会舒适一些,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多明星都会自己去买一架飞机,但是实际上来说买一架飞机的成本其实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飞机要进行保养的话可能他们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所以很多人其实买了飞机以后都是非常后悔的。

所以我认为这种事情如果要是能够有效的处理或者是尽量避免的话是最好的,如果避免不了的话,可能就会形成一个非常差的结果,而且每年的这项开支也是非常大的,所以我认为如果要是想要获得一个比较不错的结果,可能能做的方面还是比较多的,处理的好的话就会形成一个好的结果,处理不好就会形成一个差的结果。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相关平台去点赞,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进行讨论。

储藏间是否交维修储备金有发票吗?

有发票的。

维修基金是去房管局缴纳的,是会有发票的,方便于以后的房屋交易,可能会需要这些发票。建议您保存好所有的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发票。

交维修基金有发票,维修基金的发票由当地的房管部门开具,同时在房管局维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档。办理完毕房产证,契税票据和维修基金票据还有用,而且维修基金发票很重要,因为在以后卖掉住房过户完毕房产证,也需要出示维修基金票据,和买家需要办理维修基金过户。

关于《飞机租赁维修储备金相关术语》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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