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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放行证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1 17:18:5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放行证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2、按MEL放行,需要审批吗


3、机场的飞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放行证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因特殊需要 ,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第十条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 ,必须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审查。民航局接受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该型号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准予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对其原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审查认可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后,方可飞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的维修业务的,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经民航局对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负责维修并放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向民航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局或者其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工作。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审查应当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民航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民航局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检查与抽查不合格的,民航局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吊销其有关证件。第二十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按MEL放行,需要审批吗

需要。

MEL是运营人基于飞机制造商的MMEL开发的放行文件。MEL必须和MMEL一样严格,或者比MMEL更为严格,并且必须经过运营人的国家适航当局的批准。MEL允许运营人自行评估在飞机某些系统功能或部件失效的情况下放行飞机对航班运行的影响(飞行计划、航线、环境条件等),从而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优化飞机调度的可靠性和盈利能力。

机场的飞机起飞通过谁批准

机场没有自己的飞机,飞机都是属于各个航空公司的,如果一架飞机要飞走,必须按照以下步骤:1、航空公司向民航局递交执行航班的飞机情况,飞行计划。2、民航局批准后,航空公司签派员按照预定的飞行计划,向飞行员下发飞行任务书。3、航空公司机务(维修人员)认为飞机适合航行,签署适航放行。4、飞行员向机务接收飞机。5、民航空管允许飞机离港。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飞机才能飞上天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法令的有效实施,便利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特制订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民航机,系指一切进出国境的民用航空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不包括在内。第三条 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

国际航空站应于民航机降停或者起飞前二小时通知海关。第四条 国际民航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需经海关许可,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二章 飞机的电保、检查和放行第五条 国际民航机降停后,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立即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1.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舱单一份;

2.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一份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一份;

3.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格式见附件)。第六条 国际民航机起飞前,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1.出境旅客以及行李舱单一份;

2.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一份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一份;

3.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 货币、 金银清单一份(进站后机组人员没有变动的免交)。第七条 国际民航机于同一航次在我国领土内的第二、第三个国际航空站降停和起飞的时候,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申报文件。

机长或者他指定的人员应当负责将海关交给他的关封完整无损的带交下一航空站的海关。第八条 国际民航机,因气候和其他客观原因,经民航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备用机场临时降停的时候,如果不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等,可不向海关递交申报文件。但是,机长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机上所有的货物和行李完整无缺。第九条 国际民航机降停后或者起飞前,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飞机的时候,机长或者他指定的人员应当在场陪同。海关认为必须开拆机上有关部位和查阅航行记录簿等的时候,机长或者他指定的人员应当照办和交验。

海关检查飞机完毕,机长应当在海关编制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第十条 国际民航机经海关检查完毕,并在出口舱单上签印放行后,方准起飞。第三章 对旅客、货物、邮件和行李的监管第十一条 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办完海关手续后,才可以出站或者登机。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办完海关手续由海关在运单或者其他有关单据上签印放行后,航空站才可以交付或者收运。第十三条 原机过境的旅客、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换机过境的旅客,应当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过境手续。第十五条 换机过境的货物、 邮件、 行李和其他物品,应当卸存于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由海关监管,并且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过境手续。第十六条 进、出国境的军用飞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如果装载有关普通客货,有关部门应当通知海关,由海关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四章 对机组人员携带物品的监管第十七条 机组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货币、金银进口或者出口的时候,应当报请海关检查、放行。第十八条 机组人员携带进出口的物品,应当以个人旅途必需或者零星自用物品为限。进口的物品不准出售或者转让。

外国民航机机组人员购买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携带出口的时候,应当向海关交验外币兑换单和售货商店的发票。第十九条 机组人员不准为其他人员代带物品进口或者出口。第五章 对机用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供应品及金银、货币的监管第二十条 留置在国际民航机上的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供应品及金银、货币等,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检查或者加封。机长应当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

上述物品在飞机停站期间,不准出售或者移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卸下飞机的备本民航企业所属飞机使用的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及供应品等,应当填具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一份交海关检查,并且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由海关监管。使用或者运出的时候 ,应当填具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一份交海关核销。

上述物品免征关税,但是不准出售或者移作他用。

关于《飞机放行证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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